优化评分细则 确保综合评审公平
作者:汪泳 发布于:2013-12-20 09:30: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其中性价比法用得非常少,最低评标价法使用得也相对较少,综合评分法目前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使用最为普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综合评分是否一定能够得到相对公平的结果,得分的高低是仅取决于综合评分的因素吗?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是貌似公平的评分规则事实上随处可以暗含倾向性。而评分因素和评分规则可以直接影响评标得分和中标结果。下面以同样的供应商业绩在四种不同评分规则下的得分情况为例来说明。
假定某工程项目其中两个供应商的业绩情况为:甲供应商近五年有10项50万元以上业绩,但最高金额不足100万元,且10项均为近三年内。乙供应商近五年有5项100万元以上业绩,其5项均为近三年外。
方案1.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分规定为:业绩分共10分,近五年有5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10分,有4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8分,有3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6分,有2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4分,有1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2分,近五年没有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0分。
第一种评分规则下供应商的业绩得分情况。甲供应商近五年有0项10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0分。乙供应商近五年有5项10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10分。
方案2.变换一下业绩的金额要求。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分规定为:业绩分共10分,近五年有10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10分,有8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8分,有6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6分,有4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4分,有2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2分,以此类推,近五年没有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0分。
第二种评分规则下供应商的业绩得分情况。甲供应商近五年有10项5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10分。乙供应商近五年有5项5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5分。
方案3.再变换一下业绩的时间要求。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分规定为:业绩分共10分,近三年有10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10分,有8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8分,有6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6分,有4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4分,有2项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2分,以此类推,近三年没有5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0分。
第三种评分规则下供应商的业绩得分情况。甲供应商近三年有10项5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10分。乙供应商近三年有0项5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0分。
方案4.最后一次再变换一下业绩的时间和金额要求。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分规定为:业绩分共10分,近三年有5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10分,有4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8分,有3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6分,有2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4分,有1项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2分,以此类推,近三年没有1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0分。
第四种评分规则下供应商的业绩得分情况。甲供应商近三年有0项10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0分。乙供应商近三年有0项100万元以上业绩,得分为0分。
综上所述,四种不同的业绩评分规则下甲乙两个供应商得分情况如下:
如果该项目的预算金额是80万元,四种方案的业绩评分规则并看不出明显的倾向性。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人员应对评分细则进行认真推敲,努力避免"隐形"倾向性,确保评审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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