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不懂行 推荐三个以上品牌也违法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3-11-11 09:4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偶尔出现的天价采购、奢侈采购情况看,采购人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讲排场、有面子,有的是为了花完预算,还有的是因为"不懂行"。
借口不懂行采购奢侈品
某市安监局在网上公布了一年来的设备采购清单,其中"装备箱"一栏中赫然出现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V),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局负责人公开回应称,网站上的采购清单属实,他们通过政府采购部门招标采购的一批工作必需品中,有一项是应急救援装备箱,当时工作人员推荐了皇冠和新秀丽两个品牌。
按照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否则就要废标。于是,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LV这一奢侈品品牌,凑足了3个品牌进行招标。经过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该批工作必需品招标进入采购程序,按照低价中标原则,应急救援装备箱最终的实际采购品牌为皇冠。
事实上,该局公布的设备采购清单中,除了LV,还有意大利和德国的知名户外品牌坎普与多特。进入装备箱招标的另外两个推荐箱包品牌新秀丽和皇冠,只是名头不及LV,价格普通百姓均难以承受。有网友戏称:"这位工作人员恐怕不是不懂行,而是太懂行,看准了好东西才出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当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该市安监局负责人的解释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偷换概念,为自己直接或变相指定品牌寻找借口。实际上,法律精神是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让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并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该市安监局通过推荐皇冠、新秀丽、LV三个品牌参与装备箱采购投标,实质是变相指定品牌,显然是违法的。遗憾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对采购人的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导致这样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事情发生。
采购代理机构的正确做法是阻止采购人指定品牌,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可报告财政部门进行处理,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采购人宣传培训待加强
仔细分析这个案例,该市安监局负责人所称"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LV这一奢侈品品牌,凑足了3个品牌进行招标"显然站不住脚。道理很简单,即使该工作人员之前对装备箱没有任何了解,但只要其坚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宗旨,利用一些时间多查资料,就不会不清楚皇冠、新秀丽、LV是奢侈品品牌。
为了避免这类现象不再发生或者尽可能少发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特别是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宣传《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让其知道规范采购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性。近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政府采购培训,但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居多,对采购人的培训则相对较少,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
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采购人违法行为的漠视也需要引起重视。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为了承接业务而委曲求全,只有规范操作、依法采购,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才能不断赢得好口碑,为自身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之间通常没有利益瓜葛,更没有强势、弱势之分,应该坚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服务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及时清除一些素质差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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