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列出废标条款 科学选择评标办法
作者:零 度 发布于:2013-09-16 10:25: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工程类项目采购,除了一部分小额工程通过定点采购实施外,大部分工程类项目均以招标方式执行。减少无效投标,避免废标,顺利完成招标采购工作,这是相关各方的共同心愿。
废标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影响招标采购单位的士气。若废标恰好发生在一些较为紧急的工程采购项目,更会加大后期施工的压力,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了减少和避免废标情况的发生,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工程采购相关规定及项目特点做到了然于心,集中单列废标条款,并且让判断依据简单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对于工程类项目采购同样适用。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熟悉招标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采购结果的关键。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恰当的评标办法,制定的评分细则应该具体客观,尽量减少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例如同类工程项目业绩,应明确同类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起止时间、证明材料等。
目前,工程类项目采购适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工程施工技术方案选择性较小,并且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受施工技术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分法则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选择性较大,工程管理要求相对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当推荐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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