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依法确定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人员,是政府采购活动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无论是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都可以发现他们的身影。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上述五种采购方式评审环节的人员组成、占比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说起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五人"是大部分人对评标委员会人数要求的第一印象,但在某些情况下,评审委员会仅五人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该条款还同时要求,"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实际工作中,"专家不够、代表来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抵触。业内资深人士提醒说,采购人代表不是评审专家,不应包含在"专家人数"之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由此可见,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兼容"或者"互换",采购人代表只能以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达采购人的意见。
因此,在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中,如果评审委员会为5人,除去1个采购人代表,专家人数实则只有4人,不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的要求。因此,此类项目必须至少抽取专家5人或5人以上,为同时满足法律及部门规章的几项要求,建议组织7人的评标委员会,即采购人代表2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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