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明确采购人职责
近日,为了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满意度,促进评标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定分离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试行"评定分离"。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此次评审制度创新实践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开拓了新的思路。"评定分离",即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采购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采购人定标的参考,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规则确定中标人。
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评定分离",就是要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评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采购人。这样一方面能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投标供应商的"生杀"予夺大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无故拒签采购合同或拖延验收等问题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进而可以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在以往的操作中,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且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经常被称为"专家评审"。而另一方面,当中标供应商不是偏好的厂家时,部分采购人又往往将责任推给评审专家,拒绝确认评审结果,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操作规程》要求,采购人在申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时必须填写《公开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申报事项一览表》,明确评定分离相关事项,明确采购人应承担的责任。比如,明确"授权评审委员会定标"或"非授权评审委员会定标"。如果表格填写不全或者不按要求填写表格的 ,将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表格填写不合要求的,申报审核将不予通过,退回采购人重新申报。
据了解,深圳市的做法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N+2"数量(N为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数量,当有效供应商数量少于"N+2"时,全部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按评审结果排名。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方法的项目,所有递交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大权利必然伴随着大责任。采购人并不能随意定标,且定标后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都会在网上公开。采购人若不能说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正当理由,再偏好某家供应商,依然无法选择和确定。
通过明确责任,信息完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制度来确保评审结果的"三公一诚",这种新思路或许真能收到意料之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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