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应做好相应预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财政部门可能会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财政部门也可能会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需要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活动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谈判时,不时会因为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从而导致采购活动"难产"。
近期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实验设备项目采购,其间就因为忽略了一些细节问题导致谈判陷入僵局。该项目先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评标环节发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后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组织采购。
有一个细节采购代理机构事先没有想到,那就是评审环节发现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后已经到了下班时间,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在次日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在获得批准的当天,采购代理机构立即打电话通知参与投标的两家供应商,次日下午到采购代理机构参加谈判活动。
但在次日谈判即将开始时,采购人主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提出,应当重新抽取专家与供应商谈判。理由是:上次公开招标废标后距今时间已经不短,很难排除参与公开招标评标的专家在此期间未与这两家供应商私下接触。如果将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直接转为谈判小组,很难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觉得很有道理,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准备重新抽取专家组建谈判小组。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当地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很少,排除参与公开招标评标的专家后,根本就组不成谈判小组,临时联系其他专家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和参与谈判的两家供应商商量,是否能将谈判活动推迟。远道而来的供应商自然不高兴,采购人代表也因此发飙:"这些设备我们着急用,你们却一拖再拖,为什么不提前准备几套预案呢?"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时间不知道该怎样回答对方的疑问。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准备好相应的预案,不能出现问题时走一步看一步,否则将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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