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明标暗标应分别发给专家评审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6-17 15:15: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确保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目前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时将实行暗标评标,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为明标商务标和暗标技术标两部分分别进行评审。商务标署名为明标,技术标则只能在包装袋上署名。进入评标阶段后,由公证处和监督单位对所有的技术标进行拆封、编号、封存,待技术评标结束后,再当场公布各投标人技术编号。

  这样做的初衷非常好,然而笔者在采购实践中发现,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暗标评标,但操作中并未真正做到。问题出在哪里呢?

  笔者调查发现,招标文件在规定采用暗标评标的同时,通常会对潜在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提出严格的要求,如单位名称必须隐去,一律用本公司、我公司等来表示;技术标中不能有单位盖章、法人盖章等。但笔者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环节发现,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往往都封装在一个包装袋里,技术标的封面上写明了是某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且还有单位盖章。

  进入评标阶段后,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组织公证处或监督单位代表对技术标进行拆封、编号、封存,而是直接将各供应商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同时发给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技术标封面未做任何处理),使得暗标评标在无形中被流于形式。

  笔者建议,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决定采用暗标评标,那就要做到滴水不漏,确保不会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保密的具体做法是要求暗标采用统一格式、统一封面、统一装订,在技术标的封面反面留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标注位置,并要求投标人在填完公司名称后进行密封。在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此密封处作为检查的重点。

  如果投标人未密封或未有效密封,则事先规定直接按无效标处理。到了具体的评审阶段,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先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发放给评审专家,待评审完毕后再统一发放技术标。当然,先评明标或暗标并不重要,关键是要确保分开发放,以便评审专家不能将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对上号。

  在笔者看来,如果采用明标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时会出现评审专家凭印象打分的现象。采用暗标评审,评审专家则难以对评审对象带有倾向性,能更好、更严格地根据采购需求进行评标。暗标评审可以使技术标的评审结果更加公正和客观,有助于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商务标评审一般只需客观打分即可,无须选择暗标评审。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