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要求要满足项目个性化需求
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要求是招标文件中的常规性内容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将重要的资格性要求规定为实质性要求,凡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首先要满足项目的资格性要求才能参与投标,否则将会被判作无效投标而无缘项目竞争。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千差万别,因此每个项目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性要求也不相同,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项目如何变化,资格性要求设计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遴选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在有些采购代理机构看来,供应商的资格性要求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只要套用以前的招标文件就不会出问题,可事实却并非如此。不重视招标文件资格性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闹出大笑话。
在某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扑救装备项目采购中,某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制作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采购活动,可是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是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性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中标候选人果然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中标供应商持有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会发生这样的错误,归根到底还是招标文件对资格性要求设计不够严密,因为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最终导致中标候选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
关于资格性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它是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究竟如何设定它才能满足项目采购的要求呢?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是资格性要求条款应满足项目招标的个性化要求,不能千篇一律,也不能随意地增加或减少。资格性要求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招标的要求进行设定,这样才能确保进入政府采购角逐的都是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才能确保采购活动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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