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现场须备密封标书用品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很多规定,密封送达投标文件就是其中之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密封送达投标文件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是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行做法。但这项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却遇到了一些令人尴尬的情况。这些事情的发生严重时会使招标活动前功尽弃,一般情况下也会使个别供应商被淘汰出局。不久前,在某市一个空调项目招标中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在某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空调项目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每项工作都在井然有序地进行。但距离开标还有两分钟时却发生了这样的一幕:3个人急得满头大汗地冲进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认出他们是已经报名的投标人代表,便让他们赶紧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字确认。但当3位代表走到项目负责人面前时,该负责人不禁大吃一惊--3位代表手里拿着的是尚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在迅速环顾了一下大厅后,3位代表中的一人突然冲向放有几份报纸的阅览架。取下报纸后,3位代表把投标文件分成两份急速包起来,并拿起采购代理机构用于装订文件的订书器,订了一下包装的接头处以示密封,然后递给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也许是他们的动作太快,项目负责人迟疑了一下才意识到他们是在递交投标文件,并赶紧核对时间,离投标截止时间还有十几秒。虽然还没有到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用报纸密封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呢?这位项目负责人拿不定主意。在征求了现场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后,这份特别"密封"的投标文件被判作无效。好在还有5家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本次采购才得以如期正常开标。
因为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被判投标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因此而出局的投标人还很优秀。在采购实践中,不时会有这样的投标人--产品质量很好、服务品质值得信赖,但在投标当天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达不到要求,或者因为临时需要修改一下投标文件,却找不到密封文件必须用到的相关工具,最终导致投标无效。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投标文件虽然是投标人的事情,但在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在追求优质服务的今天,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做一些文章,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在投标现场准备一些密封文件所需的包装袋、胶水、剪刀等。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现场准备一些这些用品,不仅可以在必要时让投标人感受到温暖,而且有时还可以避免一些优秀供应商被淘汰进而弱化竞争,甚至还可以避免因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失败。重新招标成本会比较大,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内,如果遇到困难的投标人能得到这样的帮助,肯定会提高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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