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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可忽视

作者:零 度 发布于:2013-01-09 09: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

  为了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产品、服务以及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从预留份额、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四个方面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执行办法。

  虽然政策已经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不明白怎样才能享受政策,招标采购单位也不知道如何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落实这项政策,导致评审专家在打分时无从下手。

  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和具体表现。招标采购单位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预留中小企业声明函表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如果符合政策规定,也应主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充分享受政策给予的优惠。

  笔者发现,在不少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已有体现。比如,某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不但预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表格,而且还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审;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但可惜的是,在众多投标供应商中,虽然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有好几家,但大部分企业的投标文件都"留白",只有一家企业认真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最终,这家企业也因为价格方面的微弱优势赢得了"比赛",成为中标供应商。

  对于部分评审专家提出的如何认定中小企业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的问题,业内专家表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确实无法逐一核实这些信息,根据投标供应商的声明评审即可。作为投标企业,务必要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提高评审专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信赖度,企业可以附带一份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但这些材料不能作为享受中小企业优惠的资质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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