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应邀请投标人参加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所有的采购活动在开标之前都要经过这一环节。虽然这项工作看起来不是很起眼,但却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重要步骤。
在采购实践中,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都能规范地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不过也有少数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个环节犯过错误。
在某市一个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结束后,自我感觉不错的采购代理机构却遭到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称:投标文件检查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在开标现场,除了主持人、采购方代表、唱标人等工作人员外,主席台上只有一名代表招标方的审计人员,并无投标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人员。
虽然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但质疑人对其答复并不满意,随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后来,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责令该项目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在检查投标文件的问题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按照这一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确实需要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参加,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
但上述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项目时,在投标文件的检查环节,既没有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参加,也没有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参加,所以最终导致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理念,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有可能导致采购活动失败。因此,对于无论多么细小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应该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严格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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