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不可倾向本地企业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的招标采购单位会通过各种各样的规定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如下规定:外省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让外地企业成为本地纳税人);获得过本省、本地区或本系统某种奖项的额外加分(提高本地企业中标的概率);外省企业参加投标,必须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外地企业中标必须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本地的一家或多家企业完成;获得本省颁发的××资质得5分,在外省获得的加3分;在外省获得某个奖项的得2分,在本省获得的得5分;投标人如果中标,工程所需的空调和电梯须购买本省产品;等等。
总之,为了提高本地企业中标的概率,或者即便是外省企业中标也要对本省的经济发展有所贡献,不少招标采购单位使出了浑身解数,然后在年终总结时向领导汇报,政府采购是如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
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上述做法都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要求。
当然,各地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也有底线,那就是不能通过排除和限制部分供应商参与竞争来实现。我们乐于看到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同时,地方经济也获得长足的进步,但绝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实施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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