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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澄清须按程序进行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11-05 10:1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并未对邀请招标作出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也只是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提出了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然而,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说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需要修改时,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处理,财政部令第18号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需要修改时,就显得比较随意,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无论什么样的内容需要修改,一般都会打电话通知"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算完事。事实上这样操作十分不规范,尤其是对于工程类项目采购,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这样做很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笔者在此要提醒广大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是,如果是代理工程项目招标,在遇到资格预审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时,一定要严格遵照该法条关于时间、程序以及形式上的要求,否则就会引发比较大的麻烦。

  如果是代理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澄清或修改。当然,假如能在资格预审公告中事先就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资格预审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时会采用什么方式处理,则会使操作流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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