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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阻止投标人参与开标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10-24 10:52: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标活动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开标需要遵守的规则进行了明确,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处理上会出现一些偏差,致使采购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客服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项目的招标后,就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中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其未携带招标文件要求的上一年业务合同原件为借口,不接受其先以传真复印件审查后再快递原件核实的要求,并拒绝其进入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阻止其参加开标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剥夺。

  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函后,告知提起投诉的供应商,质疑是投诉的必经程序,让其先质疑再投诉。后来虽然该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未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财政部门还是就该供应商投诉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核实了情况。经过了解,财政部门发现,在此次采购中,由于投诉人自身的原因,投标时没有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上一年业务合同原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便直接将之排除在参加开标的代表之外,不让其进入开标室。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处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根据这一规定,供应商只要参加了投标,无论其最终能否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都是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至于供应商是不是合格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后的评标中由评标委员会去认定。因此,笔者在此要郑重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要再因为类似上述的原因将投标人阻止在开标大门之外。对于开标之前或开标之后发现的有可能影响投标人成为合格投标人的因素,只需据实做好记录,然后交给评标委员会去评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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