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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奖励供应商须满足法定资格条件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10-19 08:5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规范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的行为,促进广大供应商依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考核,完善对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不少地方都在对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推行一种特殊的奖励方法:上一年度表现优异的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可以不参加下一年度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资质招标,直接入围成为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崇,但在具体执行时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在其出台的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例如从今年开始实施的《辽源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属于吉林省)就提出:年终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各定点供应商的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评定分数进行统计,评出当年全部定点供应商的得分结果。对考评前三名供应商的奖励是,直接获得下一年度定点供应商资格。笔者了解到,虽然很多地方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但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采购代理机构推出的确保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诚信履约的一种措施。

  笔者认为,在监管部门没有作出类似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代理机构推行这种奖励措施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这种奖励必须要在上一年度的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而不是在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才提出来,或者是在下一年度招标时毫无征兆地直接让上一年度表现好的供应商入围,事先作出明确规定既公平公正,又可以促使供应商在上一年度投标和履约时都有更积极的表现。

  其次,对上一年度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也必须体现公平公正,不能只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打分结果。考核成员应当由多方人员组成,并事先明确各方打分所占权重。

  在笔者看来,在对上一年度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时,采购人的满意度应该占最大的权重,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产品的抽查也应占一定的比重。另外,该供应商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是否诚信守法也是重要的评价因素。

  如果只是在政府采购履约中表现不俗,在缴纳税款和员工保险方面却有欠缺,那样的供应商肯定不适合作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因为其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要求。上述内容如果不作为考核内容,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新一年度的供应商可能就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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