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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偷梁换柱行不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9-10 09:04: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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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监管部门非常重视对我们采购中心的考核,我认为他们应该加强对采购人的考察。采购人代表太强势了,制作招标文件时他们要插手,中标后合同怎么签也是他们说了算。有的采购人代表还很狡猾,明明是不合法的事情,他们还试图将之合法化。"近日,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中心主任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采购人不按中标方案签合同引不满

  在谈到上述问题时,这位采购中心主任举了这么一个例子:为了让自己心仪的供应商开开心心中标,有采购人代表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拒绝让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是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中标,合同怎么签的问题"。

  在这样的前提下,采购人代表在自己心仪的供应商以报价较低的A方案中标后,却与之以报价较高的B方案签订采购合同。当采购中心发现这样的情况后,坚持要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中标后合同怎么签"时,采购人代表却谴责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法律又没有要求,你们这不是成心跟我们过不去吗?"

  对此,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采购人代表不依不饶,进一步辩解:"法律要求的是明确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又没有说让你们去规定怎么签合同的问题。"

  "我们要制约采购人代表的行为太难了。要制止这种行为,只能是监管部门对其备案的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其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得到进一步规范。"采购中心主任如是对记者说。

  签合同应以中标结果为准

  针对这位采购中心主任所述的情况,业界专家指出,其实采购人代表是在诡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如何评审备选投标方案以及中标后如何签订采购合同的问题。

  法律专家进一步指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如果中标供应商以A方案中标,而采购人代表却以B方案与之签合同,就是对中标结果的改变。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条,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据是评标报告,而评标报告中的中标结果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采购人只能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这个合同当然也不能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如果中标供应商中标的采购方案是A方案,那采购人就只能以A方案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是以B方案中标,那采购人就只能以B方案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备案内容须与中标公告一致

  法律专家同时提醒,根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中标金额,如果供应商以报价较低的A方案中标,公告的中标金额当然只能是A方案的中标金额。此时,如果采购人代表以价格较高的B方案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很容易被监督管理部门察觉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在这样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只要稍微用点心,采购人代表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这点"小伎俩"就会被发现。因此,采购人代表最好别耍这样的小聪明,以免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在业界专家看来,既然根据法律,采购人代表没有操作的空间,那采购人代表就没有必要去阻止"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备选投标方案的制作要求、评审办法、处理办法以及合同签订问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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