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标后应让供应商确认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的开标程序以及遇到问题时如何处理规定得十分清楚。但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就开标环节提出疑或投诉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将开标环节的工作做得更细致,依然是值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探讨的话题。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在招标采购中,唱标是开标的必经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由此看来,唱标是采购项目开评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一些细节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直接导致供应商提出质疑。
笔者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发现,主持人在台上唱得非常认真,尤其是对广大投标人普遍关注的价格问题,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唱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以及价格折扣时,往往是"唱"两遍以上。
但据笔者了解,尽管如此,开标或评标结束后,还是会有投标人就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唱标过程提出异议或提起询问。
在一个IT项目的批量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提出:"我们听唱标时的录音发现,我公司的总报价是一千万零八十元整,主持人唱这个数字时没有错,但他唱我们报价的阿拉伯数字时,少说了一个零,在现场我们没有注意这一细节,听录音才发现他少说了一个'0',本来是'10000080',但他说的是'1000080'。因此我有一个疑问,在评标环节,评审委员会不会以为要采购的设备那么多,我们却报出'1000080'的价格,从而以恶性竞争为由判我们出局呢?我们公司还是很有竞争优势的,但却没有中标,原因不得而知。"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在开标环节增加这样一项工作,即在唱标时安排专人记录。唱标结束后,按唱标的顺序,由投标人派出的代表依次对刚刚唱过的投标报价进行签字核对。如此操作看似增加了工作量,也非法律要求的必经程序,但是这样做可以增强唱标工作的准确性,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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