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质疑可分阶段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对于这个时间上的要求,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有时他们不是不想遵守这一规定,而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法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向笔者透露,根据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中标公告发布后,如果变更中标结果,要报财政部门批准。这样的要求导致他们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按照法律精神对供应商的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据这位从业人员介绍,不久前他们在一个印刷项目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质疑。该供应商称,中标人在此次采购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确存在一些虚假材料,于是在与采购人协商之后,决定更改中标人。根据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在供应商质疑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更改采购结果,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可是采购代理机构将更改原因和更改申请报给财政部门后,后者却迟迟不予批复。这就直接导致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超过了七个工作日。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因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而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质疑答复进行了批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此非常不快:"财政部门迟迟不审批我们报批的内容,导致我们没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结果却批评我们不按时答复质疑,真是有苦难言。"
在笔者看来,财政部门批复不及时不应成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时答复质疑的理由,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分阶段答复,以避免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质疑答复而遭到投诉。
针对上述质疑,在法定时限内,如果财政部门未给予及时批复,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先作出这样的答复:"感谢贵公司依法维权,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单位已认真查实,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处理方式报其审批,待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我单位会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通知贵公司。"
简单地说,如果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终结性"答复,则完全可以在法定时间结束之前将自己就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反应告诉供应商,也就是说,让供应商知道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在积极受理其提出的质疑(等相关情况明了后,再作出后一阶段的终结性答复,这也是合法的)。这样做可以避免供应商误以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自己的质疑置之不理,转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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