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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挂钩 有效减少质疑投诉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2-05-25 14:31: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供应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我们这里遇到质疑投诉的项目越来越多。”不久前,有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如是对笔者说。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投诉呈上升趋势。如何减少质疑投诉,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关心的话题。

  日前,笔者在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了解到,他们采取的一项措施可有效减少质疑投诉。据介绍,该措施为:将从业人员操作的项目是否有质疑投诉作为考评内容之一。具体的考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是如果其负责的项目遇到了质疑投诉,就扣发其奖金;有的则是仅作为对这个工作人员的评价内容之一。但无论是怎样的处理方式,这些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投诉确实是减少了,他们的工作人员还欣喜地告诉笔者,因为将是否出现质疑投诉作为考评内容之一,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编制方面的失误基本上杜绝了,质疑投诉也因此减少了,近两年发生的质疑投诉基本都是因为对评标结果不满或者是对采购活动有误解引起的。

  笔者认为,上述那些集中采购机构的做法值得推广。将是否发生质疑投诉作为从业人员的考核内容之一可以有效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促使他们在采购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更加严谨、细致。

  不过,笔者在此也想提醒,对于从业人员的这一项内容考核也不能一概而论。一个项目出现了质疑,甚至是投诉要不要给相关人员“记过”,笔者认为应该因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以及结果而定。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质疑投诉纯粹是供应商无理取闹,那肯定不能否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否则会打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如果是因为评标委员会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导致的供应商不满,其产生的质疑投诉也不该“记”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头上。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在评标现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问题而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这种情况下,该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针对采购人需求的质疑投诉也应区分起因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例如,“由于相关人员未及时发现需求倾向性而导致质疑投诉”、“由于相关人员发现采购需求倾向性但不予理会而导致质疑投诉”以及“相关人员及时发现需求倾向性并采取积极措施敦促采购人修改,但采购人拒绝修改”等,采购代理机构对相关人员考核标准也应视上述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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