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项应为采购标的所必需
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是招标文件的一个核心内容,因为它是合格投标人角逐的惟一依据。因此,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在制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这个环节上下功夫,明确供应商满足怎样的条件可以得多少分,仔细推敲供应商具备怎样的条件可以加多少分等。“列加分项”看似简单,办起来却不那么容易,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就是在这个环节遭到了质疑投诉。
据了解,不久前,在一信息化改造项目中,某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原厂商售后服务通过COPC-2000认证的得2分;通过HDI认证的得2分;曾获得万台政府采购合同的得6分;供应商在当地缴纳社保也被列入加分项,满分为10 .5分……招标文件的这些加分项成了参与此次采购的多家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焦点。
在笔者看来,这些加分项的确都列得十分不合理。通过某个认证、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等内容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反映某个品牌的质量,但是随意将这些内容列入加分事由却有悖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考虑是否将通过某个认证列为加分项时,应当先进行广泛的调研,了解有多少品牌通过了该项认证,未通过此项认证的产品质量又怎么样,切忌将只有一个品牌通过的认证列为加分项,并给予很高的分值;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数量列为加分项也是对新品牌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一种排挤;而将在当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列为加分项也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有地方保护的嫌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列加分项时应当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些加分项是否公平合理,切忌将那些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具备的条件列为加分项,并给予很高的分值,这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而且还会造成竞争不充分,导致采购价格虚高;二是这些加分项是不是采购标的必须具备的,如资质和通过某个认证这样的东西,是不是该次采购活动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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