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倾向性 招标文件事先征求供应商意见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往往都是由采购人提出的,加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招标文件制作时,往往会将自己的倾向性需求写入招标文件,或者是在招标文件中公然排斥某些品牌或者供应商。
当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时,采购人代表非但不修改,而且还会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产生不满,搞得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很难进一步开展。近日,东北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对笔者说:“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向采购人代表提出来,他们还不高兴,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采购代理机构能不能通过出台某种管理办法来对其进行制约。但仔细想想采购代理机构出台的管理办法制约不了采购人。所以我觉得很头疼,不知道别的地方有没有什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既然政府采购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那么招标文件里就不能出现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但如何剔除采购人的不合法需求却是要讲技巧的,直接去跟采购人代表讲法律,的确可能会引起他们的反感。
近期,笔者注意到,某省政府采购网站上不时会出现《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让潜在供应商对已制作出来的招标文件提意见。没想到针对笔者“这些征求意见的项目操作难度是不是很大?是不是以前没做过,担心招标文件做不好”的问题,这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笑着对笔者说:“这是我们对付采购人的‘招儿’,他们非把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写进招标文件,我们说他们又听不进去,但如果直接发出这样的招标文件,十有八九会引发质疑,甚至是投诉,届时再让采购人代表去改,大家都会很被动,所以我们采取了这种迂回措施来抵制采购人代表的不合法需求。通过近两年的实践,效果很好,很多采购人代表都渐渐失去了表达‘欲望’的兴趣,因为供应商有意见……”
笔者认为,这个地方的做法很值得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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