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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顺序确定中标人才能相安无事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4-25 09:1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的供应商可不是善良的主,你对他真诚,他还不识好歹,把你给卖了。”近日,某采购人代表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该采购人代表为何将供应商都“一棍子打死”呢?在记者的追问下,他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不堪回首的往事。
  
  错误抉择后用一顿饭买心安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这个人很善良,干了对不起别人的事,心里会很不踏实,会寝食难安,所以会想办法弥补。”这位采购人代表如是说。
  
  据他介绍,基于这样的心理,在一物业项目招标结束后,他便请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吃了一顿饭,饭菜非常丰盛,和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老总还一块儿喝了酒。喝得兴起时,他还坦率地告诉这位老总:“兄弟,这次采购,我们是有点理亏,你们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我为什么不选你们,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单位的物业管理一直是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干。他们的老板和我们的头儿很熟了。我能不让他们干吗,不让他们干,我也就别想干了。”
  
  席间,双方吃得很高兴,聊得也很尽兴。没想到,在这顿饭后的第三天,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对采购人代表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对此次采购的评审过程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当地财政部门确认了提起投诉的供应商在此次采购中确实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而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却是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
  
  基于此,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代表重新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还提出让我们单位进行处分,最终,我被警告、被扣奖金……搞得里外不是人,这家公司真是太可恶了。我再也不想和他们打交道了。”采购人代表如何说。
  
  对“不厚道者”也只能一视同仁
  
  法律专家提醒,采购人代表不想再和这家公司打交道,只能是气话,如果他还是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也再次招标,这家公司也再次投标,采购人代表还只能一视同仁对待这家供应商,否则可能还会遭到这家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业界专家表示,上述争端中,虽然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显得有些不厚道。但他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此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在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采购人直接将其舍弃显然已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提起投诉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对于采购人代表来说,惟有依法操作才能顺利、平安地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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