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后不能随意终止采购
“采购中心的工作真不好做,有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已经委托了,我们的采购公告也已经发出去了,采购人一句‘不采了’,我们之前的工作就白做了,而且还要为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担心。”近日,一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采购人不能随意探听投标信息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他们中心就经历过一次这样的“尴尬”:3月初采购人将一服务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中心招标。由于是首次接受该采购人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对此次采购格外重视。在接到采购委托后,采购中心经过对此类采购进行充分调研和深入研究后,主动上门服务采购人,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还协助其编写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
在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又再次上门服务,与采购人代表反复推敲,以避免“招标文件发出后,有供应商提出异议而导致项目不得不推迟”的情况发生。招标文件发出后的前10天,采购人代表还多次打电话到采购中心询问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况。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每次都是友好地解释说:“我们单位有规定,不让我们说。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最终会有多少人投标,开标时就知道了。”
这位项目负责人解释完毕后,还叮嘱采购人代表放心:“招标公告的信息发布很广,参加竞标的供应商肯定不少,一定能通过充分竞争为你们单位招到满意的服务。”对于这样的回答,采购人代表也友好地回应说:“我相信你们,我就是随便问问。”
领导分歧不能当作采购终止理由
没想到,招标文件发出后的第十四天,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采购人代表告诉他,这个项目不采了。当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追问为什么时,采购人代表无奈地说:“我们单位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我不知道该听谁的……”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该项目负责人赶紧找中心领导汇报。中心领导也无奈地说:“先让采购人代表发一份终止采购的传真过来,以免有供应商向我们提出质疑,我们也知道怎么回复;拿到采购人终止采购的书面说明后,你立刻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此次采购已经终止……”
采购人代表应做好中间人工作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来看,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是对采购人的法定要求,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干多干少对自己并没有多大影响。因此,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并不是做了什么“人情”给集中采购机构。面对集中采购机构主动友好上门服务,采购人应当心存感激。对于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操作中的一些要求,采购人应该积极予以配合,如法律既然要求了“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那采购人在得知后,就不应该一而再再而三地去打听。
法律专家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经明文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上述案例中,采购人突然终止采购的确给采购中心造成了困扰,采购中心的前期工作也因此功亏一篑。但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并提起投诉,最终责任追究下来,肯定是采购人的责任。在业界专家看来,为了确保采购活动能够依法顺利完成,采购人代表要扮演好中介角色,开动脑筋,在做好本单位内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让相关领导知道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以及违反法律后可能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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