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法定内容缺一不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以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但在此办法施行7年多之后,仍然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还在随意操作,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不是缺少这样内容,就是落了那样的内容。
例如,华南地区某采购代理机构近日发布的网络能力建设项目的中标公告内容就只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单位、中标金额、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
众所周知,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由此可见,上述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公告所包含的内容还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公布的一半。而据笔者调查,该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公告的发布一直都是如此“简练”的。
笔者认为,不按照法律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一旦有供应商留意到此问题,提起投诉,肯定会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
不久前,西北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环境监测项目的采购过程中,中标公告发布的内容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该采购代理机构就因此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招标采购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公示上确实存在过失,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据此,当地财政部门判定此次招标的中标公告发布不合法,责令该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依法发布中标公告。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时也不时出错。在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时,甚至忽略了发布首次公告的日期,搞得潜在供应商想要查找比对时不知如何下手,想要找采购项目联系人了解,却发现更正公告中并没有联系电话。
理论上来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并不是什么难事儿,只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来发布即可。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这方面出了问题,那只能有两种原因:一是故意为之;二是太粗心了。
其实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原因造成的,相关操作人员都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采购人。希望从业人员切实负起责来,依法依规去做好“照本宣科”的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切忌再“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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