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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也应回避

作者:林柳枝 发布于:2012-03-30 09:55: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笔者应邀参加某招标公司组织的评标活动,被引进评标室,见到已在焦急等待的几位专家和有关人员后得知,招标公司在原抽取的多位专家都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抽取并邀请笔者参加评标。
  
  笔者刚落座,项目经办人即开始介绍项目名称及委托单位、评标及监督人员及其职务,宣读评标纪律等。当笔者听到采购人是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系统的下属单位时,即申请回避,退出评标现场,评标因此暂时中止。
  
  也许是感觉再进入专家库电子管理系统抽取专家需等待更长时间的缘故,正当笔者准备离开时,评标室的两位工作人员希望笔者能留下来“帮助”其尽快完成评标。但笔者认为,如此操作将给项目实施的后续环节留下质疑的隐患,故坚持谢绝参与评标。
  
  众所周知,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体系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是业界相关人员所不应为、不可为的。尽管有从业人员认为,《政府采购法》只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而并没有规定评标人员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况且,采购结果公告中也不公布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确保采购的公正和公平。
  
  当然,一项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不可能包罗万象,例如上述情形从表面上看,笔者虽不是《政府采购法》中所述的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或其他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但由于笔者与采购人属于同一行政系统,投标人和公众都有理由将笔者界定为有利于采购人或不利于投标人、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人员”,因而,无论包括笔者在内的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如何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投标人都会对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产生担忧,社会公众也会对评审过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这些都将给投标人尤其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发起质疑留下隐患。
  
  综上,笔者提醒,招标采购的每个程序都必须合法合规扎扎实实地进行,切不可为赶时间进度或其他原因在某个环节的操作中留下瑕疵和隐患,否则引发质疑投诉,其结果反而是欲速不达。同时,也希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如果在笔者所经历的这件事中,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当专家管理系统中出现了可能影响评标公证性或其他明显与项目招标采购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时,就主动向监督人员说明相关法规依据,申请笔者回避评标,那上述被动情形自然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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