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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供应商询问勿脱离标书内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4-27 11:1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它规范着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细节,可以说是除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外最强有力的约束,对于这一点,所有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在采购操作中都有着明确的认识。在采购操作中,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也都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但复杂的政府采购实践活动还是让个别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犯了晕,在一些细节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操作,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相信惯例 投标人未带原件
  
  供应商M公司参加了某采购人空调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说来也凑巧,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与某采购人的空调采购项目负责人恰好是同班同学。
  
  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因为知道他这位老同学动不动就爱上纲上线,把什么问题都上升到党纪国法的高度,所以也不爱和他打交道。可是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遇上了难事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等都要加盖公章并带原件备查,并明示其为实质性要求。可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没有在下班前从公司财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原件。如果第二天早上再来单位领取的话有可能来不及,深夜让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再过来给他取税务登记证原件又觉得不合适,更担心领导知道后训斥他……
  
  思来想去,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给他的老同学打了个电话,询问原件是否必须要携带。
  
  “我是不会给你透露任何信息的,问我也没有用。”一接通电话,那头的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就自顾自地说起了开场白。“现在都火烧眉毛了,我可没工夫给你瞎闹。”M公司的投标代表打断了老同学的话,然后说出了自己关心的问题,“原件是不是一定要带着备查,你一定要和我说实话,我今天下班的时间没把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取过来。”M公司的投标代表如是说。
  
  看到老同学真的着急了,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也不敢开玩笑了,他一本正经地说道:“这个按照惯例是没查过的,带不带都行,实在不方便就可以不带。”听了这句话,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才算放下了心。
  
  现场被判无效标起争端
  
  第二天到了开标现场,两个老同学见了面。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还说了些感谢的话:“要不是你说明通常的惯例,我昨晚就得急死了。”
  
  紧接着,开标工作按部就班地开始了,一切顺利,评标委员会也在评标室开始评标。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评标委员会专家提出要检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听到这个消息的采购人项目负责人马上就想到了M公司的事,心里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不过应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他硬着头皮走到开标场地的主持台上宣布让各家投标供应商将所提交的复印件的原件交上来。听到这个消息的M公司投标人代表更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最后,就差M公司的投标人没有上交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在评标委员会专家得知其没有携带后,马上宣布M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判其为无效投标。投标失利的M公司代表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的前因后果。
  
  “你总要给我一个交待,既然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说带不带都行,那他就要承担责任,你去质疑,不行就投诉,他总要给我们个说法。”说完M公司的领导就挂了电话。
  
  M公司的投标人代表没有办法,只能到采购中心质疑并最终走上了投诉的道路。
  
  严格依招标文件操作规避风险
  
  虽然按照惯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确实很少有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去检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备查的原件,但是惯例可不是法律法规,更不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它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的采购人项目负责人过于迷信惯例,结果却给自己惹来了质疑和投诉。
  
  在政府采购项目操作中,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都是采购项目运行的规范和依据,除此之外,任何领导的指示、业界的惯例都只能供借鉴和参考,绝不能成为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的依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采购项目操作相关负责人对于这一点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要因为惯例等原因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做出有悖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解读,否则只能陷自己于法律风险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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