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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应明确评审加分标准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1-06 14:33: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要求,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已经7年多了,却还有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标方法的规定不明确而栽跟头。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采购)文件时并没有把具体的评分细则和评分因素编进去,而是到了评标(审)环节,他们才和评标(审)委员会就具体的评分标准问题进行商议制定。近日就有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这个问题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据了解,这是一个自来水管材及配件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在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拿出的一套评分细则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企图瞒天过海,直接导致了评选过程的偏向性,进而严重影响了中标结果。具体事实为:1.招标文件条款只明确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程度满分为50分”,而未说明基准分是多少;2.酌情加分概念模糊。招标文件虽然规定了技术指标明显优于招标要求可给予加分,但却未明确何为“明显优于”。
  
  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未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答复。其后,供应商又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也以“供应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为由”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没有问题。
  
  然而,尽管如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再次提起这件事仍然心有余悸:“供应商的质疑事由其实是有道理的,要是他们及时提出质疑,那我们这里就多了一起有效质疑,这在考核时是要受影响的。因此,现在我们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工作人员提到‘明显优于技术参数将给予加分’,我肯定会让他们把‘何为明显优越’给写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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