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中应明示投标样品取回时限
“我们单位的样品越来越多,真不知道怎么处理,目前已经占了我们单位一个仓库,领导对我们部门意见挺大,说我们工作成绩不大,占用单位的资源还不少……”近日,华东地区某招标采购单位从业人员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标的的样品。那么,样品评审到底有没有必要呢?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又当如何做好相关工作呢?
大件样品签合同前提供即可
“600多斤的东西,你让我们怎么带呀?能不能不带样品,中标了再拿给你们看?”某供应商在参加一残疾人所需产品项目的投标前,向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询问。
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人家汽车的样品都能带,就这点东西你们还不能带,如果不想中标,你们可以不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品类繁多,如家具项目、抗旱设备、建筑模型、服装、医疗器材、健身路径、普通发票、乐器、警用装备等等。与此同时,招标采购单位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不提供样品视为放弃投标”、“不提供样品按无效标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样品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到底有没有必要让投标人提供样品呢?在不少业界专家看来,提供样品不仅会增加供应商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增加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量,招标采购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无非是想通过实实在在的东西,看投标人的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吻合度,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但他们也建议,体积较大的东西最好别让供应商提供样品,产品的形状可以通过图像文字来展示,如家具项目的采购,投标人设计得怎么样可以通过图像来展示,用什么材质来做则可以通过文字来介绍。
“或许有人会说,做工的精细度,只有通过样品才能展示出来。但样品只是样品,具体履约时的东西怎么样依然是未知的。因此,采购大件物品,最好不要广泛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要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品即可。”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应限期取回样品
“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按采购单位要求的指标将样品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输水管要求送样20m”、“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服装及服饰样品,男女款式各一套,不标注生产厂家、商标等”、“A包供应商需提供所投(模型)展示样品一台到现场,并对其进行现场演示”、“警用装备和器材投标时应提供样品各一份,做好演示准备,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并与样品一致,样品作为产品检验的标准”……
在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中,一般情况下,样品都将作为评标时的重要依据,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招标采购单位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样品的提交时间、接收地点、退还以及功用等,便于招标流程规范进行。
业界专家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投标人取回样品的截止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取回样品的处理措施。
“‘评标结束后样品封存在采购单位,公布结果后未中标供应商可取回样品。’这是我们这里的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惯常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不完善。不规定取回样品的截止时间导致我们单位现在存了很多样品,比如衣服、包等东西,三五百元的东西。有的供应商怕麻烦,就不来取了,搞得我们很被动,不能用了,也不能给他们扔了。因为万一有一天他们又来要怎么办,我们总不能说谁让你们迟迟不来拿走呢。”某省的一采购人代表对记者说。
“贴封条由供应商带回”可借鉴
“投标单位中标后该样品由用户单位封存,产品安装完毕后,按封存样品验收”,这是许多地方招标文件的规定。当然,也有不少地方的样品存放在采购代理机构。
然而,不久前,记者在江苏采访时却意外了解到了一种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做法。就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一律在评审结束后贴上封条,由投标人带回。中标公告发出后,未中标供应商就可以拆封样品;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作为“范本”,在履约后由采购人拆封并与履约标的进行比对。
“我们做采购的,也要替供应商着想,有的样品挺贵的,供应商到处去投标都提供样品,那压力会很大。比如说,验光机15万元一台,供应商要参与投标并且获得成功的可能,就得按要求在所有的采购单位都放一台,这样算来,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况且,投标供应商也很可能会因此把这些成本折算到投标价里去。”江苏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记者手记
样品评审不应流于形式
为了让评标结果更为客观、更符合采购需求,招标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本是一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但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了一种对“样品”十分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对样品进行真正的评审。
在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医疗器械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欲离开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提出:“样品还没评呢?”一评标专家回应说:“结果都出来了,就不用看了吧。”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家都拿来了,还是去看看吧。”
于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才到存放样品的地方走马观花似地看了一下,算是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有了个交代。
无独有偶,记者在一乐器项目的评审现场也有类似的发现。虽然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了样品,但评标专家根本就没用心评,乐器是什么材质的、音质怎么样,根本没有专家去“碰”……样品评审在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中完全流于形式。
记者认为,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态度不可取。既然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却不组织专家认真去评,那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提供呢?在提要求时、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从业人员能否多换位思考一下呢:“假如我是投标人”。站在投标人的位置上,想想自己遭遇这样的事情会是什么感受?
生活需要换位思考,工作也需要换位思考,自己少一分随意,别人就多一分轻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标的的样品。那么,样品评审到底有没有必要呢?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又当如何做好相关工作呢?
大件样品签合同前提供即可
“600多斤的东西,你让我们怎么带呀?能不能不带样品,中标了再拿给你们看?”某供应商在参加一残疾人所需产品项目的投标前,向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询问。
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人家汽车的样品都能带,就这点东西你们还不能带,如果不想中标,你们可以不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品类繁多,如家具项目、抗旱设备、建筑模型、服装、医疗器材、健身路径、普通发票、乐器、警用装备等等。与此同时,招标采购单位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不提供样品视为放弃投标”、“不提供样品按无效标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样品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到底有没有必要让投标人提供样品呢?在不少业界专家看来,提供样品不仅会增加供应商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增加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量,招标采购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无非是想通过实实在在的东西,看投标人的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吻合度,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但他们也建议,体积较大的东西最好别让供应商提供样品,产品的形状可以通过图像文字来展示,如家具项目的采购,投标人设计得怎么样可以通过图像来展示,用什么材质来做则可以通过文字来介绍。
“或许有人会说,做工的精细度,只有通过样品才能展示出来。但样品只是样品,具体履约时的东西怎么样依然是未知的。因此,采购大件物品,最好不要广泛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要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品即可。”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应限期取回样品
“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按采购单位要求的指标将样品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输水管要求送样20m”、“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服装及服饰样品,男女款式各一套,不标注生产厂家、商标等”、“A包供应商需提供所投(模型)展示样品一台到现场,并对其进行现场演示”、“警用装备和器材投标时应提供样品各一份,做好演示准备,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并与样品一致,样品作为产品检验的标准”……
在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中,一般情况下,样品都将作为评标时的重要依据,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招标采购单位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样品的提交时间、接收地点、退还以及功用等,便于招标流程规范进行。
业界专家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投标人取回样品的截止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取回样品的处理措施。
“‘评标结束后样品封存在采购单位,公布结果后未中标供应商可取回样品。’这是我们这里的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惯常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不完善。不规定取回样品的截止时间导致我们单位现在存了很多样品,比如衣服、包等东西,三五百元的东西。有的供应商怕麻烦,就不来取了,搞得我们很被动,不能用了,也不能给他们扔了。因为万一有一天他们又来要怎么办,我们总不能说谁让你们迟迟不来拿走呢。”某省的一采购人代表对记者说。
“贴封条由供应商带回”可借鉴
“投标单位中标后该样品由用户单位封存,产品安装完毕后,按封存样品验收”,这是许多地方招标文件的规定。当然,也有不少地方的样品存放在采购代理机构。
然而,不久前,记者在江苏采访时却意外了解到了一种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做法。就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一律在评审结束后贴上封条,由投标人带回。中标公告发出后,未中标供应商就可以拆封样品;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作为“范本”,在履约后由采购人拆封并与履约标的进行比对。
“我们做采购的,也要替供应商着想,有的样品挺贵的,供应商到处去投标都提供样品,那压力会很大。比如说,验光机15万元一台,供应商要参与投标并且获得成功的可能,就得按要求在所有的采购单位都放一台,这样算来,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况且,投标供应商也很可能会因此把这些成本折算到投标价里去。”江苏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记者手记
样品评审不应流于形式
为了让评标结果更为客观、更符合采购需求,招标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本是一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但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了一种对“样品”十分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对样品进行真正的评审。
在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医疗器械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欲离开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提出:“样品还没评呢?”一评标专家回应说:“结果都出来了,就不用看了吧。”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家都拿来了,还是去看看吧。”
于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才到存放样品的地方走马观花似地看了一下,算是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有了个交代。
无独有偶,记者在一乐器项目的评审现场也有类似的发现。虽然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了样品,但评标专家根本就没用心评,乐器是什么材质的、音质怎么样,根本没有专家去“碰”……样品评审在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中完全流于形式。
记者认为,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态度不可取。既然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却不组织专家认真去评,那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提供呢?在提要求时、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从业人员能否多换位思考一下呢:“假如我是投标人”。站在投标人的位置上,想想自己遭遇这样的事情会是什么感受?
生活需要换位思考,工作也需要换位思考,自己少一分随意,别人就多一分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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