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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品牌不同代理商投标 按一家计算利大于弊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9-29 11:21: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二)

  “‘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依然是我们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近日,某中央单位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困惑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对于这一规定,其他地方是否必须执行?如果按照该函的理解,指定品牌的原厂续保服务采购项目的几家投标人只能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那么,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然也就不成立。投标一个品牌产品或服务的两家或多家投标人究竟是算一个投标人还是多个投标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明确的要求。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表示,“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不一定必须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持这种观点的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复函是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因此,其他地方不一定非要按照该复函的内容去执行;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则是基于“按一个供应商计算”可能会导致采购失败来考虑的。那么,其他地方是否需要遵守复函呢?“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作一个供应商计算”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按一家计算行政诉讼时有优势
  
  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中,4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其中C、D两家投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采购结果公布后,Q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复函,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这次采购中,C、D两家代理商为何能以独立的身份参与。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是,财政部的那个复函是给河北省财政厅的,不是给我们省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同代理商之间也存在竞争,应当允许其竞争。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应该按照一家计算,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的处理意见为“此次采购活动废标”。
  
  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观点是,“复函”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强制力。但是,它代表了财政部对“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这一问题的理解。因此,他认为,不仅是河北省,全国都应当执行这一文件。其理由是,如果因为这一问题发生不同的看法,有人投诉到财政部或者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财政部会按照复函的精神作出处理。当然,如果财政部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按照“复函”进行处理,则存在不确定性(虽然这样处理的可能性很大),这是该文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表现。但何红锋认为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此规定操作
  
  按多家计算易导致指定品牌
  
  “只允许品牌间竞争是不公平的,相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间,除了质量、技术之外,还有售后服务方面的竞争。” 福建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山东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则表示,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争,由于产品不一样,不好比较,采购起来就比较难;可是如果是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前来竞争,产品一样、售后服务一样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价格方面比较,这样更利于买到价廉的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则表示,在采购人一定要指定品牌,集采机构无奈执行时,只能按实际的代理商数进行计算。
  
  不过,有业界专家则表示,如果采购人指定了品牌,竞争仅局限于同一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间,生产商就会把出厂价格定得很高以及采取一些别的不利于购买方的举措,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形式上的货比三家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与生产商直接谈判所能获取的价格优惠和售后服务更优。如果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按照实际家数计算,可能会成为采购人指定品牌的一个突破口:采购人指定品牌后,厂商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不少于三家”的条件,只需要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或某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即可让采购人顺利采购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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