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评标结束后考察供应商不可取
■ 采购人代表如何依法参与政府采购(四)
“没评标之前,担心我们到厂家考察后会‘左右评标’;而现在评标都结束了还不让我们去考察,这就说不过去了,毕竟是我们在花这么多钱买东西!”不久前,某采购人代表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在这位采购人代表看来,《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有些条件可以在资格预审和评标环节予以判断,而有些条件仅看投标材料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如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一项。因此,评标结束后先考察再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显得尤为必要。那么,这位采购人代表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评标后考察易成否定评审的借口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代表到供应商处考察的现象屡见不鲜。当然,有的采购人代表确实是本着对采购标的质量负责的态度前往的,但有的采购人代表却是想借“标后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继而实现让自己“意中人”中标的目的。
如某电梯项目的采购,采购预算为480万元,共有5家投标人,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经过评审,B公司的综合得分最高、报价最低,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面对这样的结果,采购人代表非常不高兴,因为他的“意中人”E公司被排在了第二位。
憋了好一阵后,采购人代表提出,让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技术处理”,让E公司排第一位。遭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阻止后,采购人代表提出对B公司的履约能力表示怀疑,要对B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是否让其中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灵机一动,把问题抛给了监管人员:“ⅹⅹ处长,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评标结束后经考察再确定中标人,我们能不能这样做?”现场的监管人员现场予以否决,采购人的标后考察才没能成行。
据悉,在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一旦“意中人”排名靠后,就试图通过标后考察来推翻评审结论的案例并非一起两起。
评标后考察易引发纠纷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对“标后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也很不赞成。在他看来,增设标后考察环节,就是在增加推翻评标结论的机会,也为腐败留下了空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须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报告。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即便组织了标后考察也不能轻易推翻评标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认为,如果评标结束后再组成考察团考察,等同于赋予考察团视考察情况改变评标结果的权力,则出现一个采购项目有两个组织(评标委员会、考察团)参与评标的情况。
在业界专家看来,评标工作往往是在有效监督下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也会做大量细致的评审工作。因此,评标委员会得出的评审结论肯定要比“带有较强倾向性的采购人代表‘标后考察’”得出的结论更为客观公正,推翻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不仅是对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而且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运行,违反规定去确定中标供应商是滥用权力的表现。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能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绝非易事,采购人轻易去否决很容易引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满。一旦供应商提起投诉甚至是诉讼,采购人代表将难以收场。
评标后考察无法律依据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采购人评标结束后现场考察于法无据,这样的考察,实质上形成了二次评标,既违反了现行法律,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该条规定已经排除了采购人考察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权力。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之外,采购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考察中考察团的某项认识和评标专家业已作出的评判有矛盾,那么也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赋予考察团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权力。
在张雷锋看来,采购人如果因为担心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业绩等,或者希望了解投标人的真正实力,这些都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完成。比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人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实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业绩等。与此同时,要求其提供核实这些材料的证明文件。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厂房房产证,或者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明其实力,就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张雷锋表示,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现场核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评标时,投标人应持其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在评标室外等候,直至评标结束,不得离开,如果在评标委员会需要核对某原件时,投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则视其为没有该原件。如有采购人怀疑投标人在业绩方面造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证明人及其固定电话等,以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核实。
“没评标之前,担心我们到厂家考察后会‘左右评标’;而现在评标都结束了还不让我们去考察,这就说不过去了,毕竟是我们在花这么多钱买东西!”不久前,某采购人代表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在这位采购人代表看来,《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有些条件可以在资格预审和评标环节予以判断,而有些条件仅看投标材料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如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一项。因此,评标结束后先考察再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显得尤为必要。那么,这位采购人代表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评标后考察易成否定评审的借口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代表到供应商处考察的现象屡见不鲜。当然,有的采购人代表确实是本着对采购标的质量负责的态度前往的,但有的采购人代表却是想借“标后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继而实现让自己“意中人”中标的目的。
如某电梯项目的采购,采购预算为480万元,共有5家投标人,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经过评审,B公司的综合得分最高、报价最低,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面对这样的结果,采购人代表非常不高兴,因为他的“意中人”E公司被排在了第二位。
憋了好一阵后,采购人代表提出,让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技术处理”,让E公司排第一位。遭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阻止后,采购人代表提出对B公司的履约能力表示怀疑,要对B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是否让其中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灵机一动,把问题抛给了监管人员:“ⅹⅹ处长,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评标结束后经考察再确定中标人,我们能不能这样做?”现场的监管人员现场予以否决,采购人的标后考察才没能成行。
据悉,在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一旦“意中人”排名靠后,就试图通过标后考察来推翻评审结论的案例并非一起两起。
评标后考察易引发纠纷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对“标后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也很不赞成。在他看来,增设标后考察环节,就是在增加推翻评标结论的机会,也为腐败留下了空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须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报告。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即便组织了标后考察也不能轻易推翻评标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认为,如果评标结束后再组成考察团考察,等同于赋予考察团视考察情况改变评标结果的权力,则出现一个采购项目有两个组织(评标委员会、考察团)参与评标的情况。
在业界专家看来,评标工作往往是在有效监督下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也会做大量细致的评审工作。因此,评标委员会得出的评审结论肯定要比“带有较强倾向性的采购人代表‘标后考察’”得出的结论更为客观公正,推翻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不仅是对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而且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运行,违反规定去确定中标供应商是滥用权力的表现。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能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绝非易事,采购人轻易去否决很容易引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满。一旦供应商提起投诉甚至是诉讼,采购人代表将难以收场。
评标后考察无法律依据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采购人评标结束后现场考察于法无据,这样的考察,实质上形成了二次评标,既违反了现行法律,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该条规定已经排除了采购人考察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权力。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之外,采购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如考察中考察团的某项认识和评标专家业已作出的评判有矛盾,那么也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赋予考察团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权力。
在张雷锋看来,采购人如果因为担心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业绩等,或者希望了解投标人的真正实力,这些都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完成。比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人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实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业绩等。与此同时,要求其提供核实这些材料的证明文件。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厂房房产证,或者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明其实力,就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张雷锋表示,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现场核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评标时,投标人应持其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在评标室外等候,直至评标结束,不得离开,如果在评标委员会需要核对某原件时,投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则视其为没有该原件。如有采购人怀疑投标人在业绩方面造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证明人及其固定电话等,以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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