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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财政 实物配发最简单有效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7-29 10:3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该归谁(三)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当年预算下达资金花不完,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由此可以产生联想,如果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不利,采购人可能会“想方设法”把当年的预算资金全部花掉。2010年底频被媒体报道的“天价采购事件”,多多少少都与“抓紧时间花钱”有关联。目前,我国各地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尽统一,有些地方将财政拨款直接打入采购人账户,花不完不仅会被收回,还要面临下一年度预算被削减的境地。这种“赔本的买卖”采购人自然不情愿做。
  
  可是,仍然有部分业界人士坚持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应回归财政的观点,依据是《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做法是如何实现既让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回归国库,又能较好地稳定采购人情绪的呢?
  
  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挪作他用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如果说这一条对结余资金的处置规定还不够明确,那么1995年11月22日开始执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则更直观:“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也就是说,预算结余资金无外乎有3种用途:一是用于上年度未完成、下一年度继续执行项目的支出。业内有关人士指出,这类情况的资金结余多半就来自这个未完成的项目,部门年终决算时由于项目未完成无法支付而在预算账面上产生了结余。二是补充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是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三是预算净结余,即排除上述两种用途的预算结余资金,用于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其含义就是收归国库,滚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认为:“既然政府都无权擅自决定年度预算结余用途,更何况其他行政部门呢?法制社会应该依法行事。”
  
  实物配发将更容易被采购人接受
  
  相比分别于1995年初与年末开始实施的《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从1998年开始试点,直到2002年6月29日才拥有了本领域的法律。正因为如此,目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处置办法各地不一,且均因实际情况产生,看起来也各有利弊。但政府采购不同于其他领域,所有项目的最大焦点几乎都是采购价格,节支或者实现高性价比采购是政府采购永恒的追求。因此,结余资金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永远存在,其归属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可能会引发许多问题。如今,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直接收归财政的弊端确实引发了一些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担忧与思考,同时,一种更好的方法正在他们心中渐渐成型--实物配发。
  
  实物配发即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由政府采购统一采购,集中配发。采购人只要使用需求得到满足即可,不用管花了多少资金,更不用问节约了多少钱。当然,实物配发还有其他好处,如江苏省常州市的电脑、公务用车实物配发解决了部门间的“贫富分化”。从结余资金处置角度审视实物配发办法,其中省去了采购人对采购具体程序的参与,既可以保证政府采购仍能产生最大化竞争从而实现节支,又能保证结余资金回归财政,可谓“一箭双雕”。
  
  有关专家认为,实物配发的范围可以继续扩大,甚至可以覆盖到一些不适宜统一采购需求的项目。但这就要求类似集中采购机构这种独立的、公益性质的第三方操作主体的壮大,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公正地审核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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