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发现规则不合理怎么办
“一些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根本就不具备招标所需的专业水平。今年5月,我参与了一个路灯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评标办法制定了4条规则,有3条完全就不合理。应该高标准要求的方面他们全部忽略了。这样评审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会好?”日前,一位评审专家向笔者透露。
据这位评审专家介绍,为了确保此次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修改。而对此,采购代理机构也默认了。
据了解,在许多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很显然,评标委员会无权在评标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于是有评审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有问题不能不改啊,我们专家不能改,那我们把我们的修改意见提给采购代理机构,让他们来改总没有问题了吧。”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到了评标环节,无论是谁都无权修改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当然,招标文件的问题不一定都能在规定日期内发现,相关人员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将错就错。那在评审环节发现了问题,究竟应当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发现的问题是小问题,对采购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继续项目的评审,以确保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了影响公平、影响采购质量等重大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宣布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并向监管部门禀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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