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成合法也应合理
“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从确保采购结果更科学合理、追求更佳采购效果的角度考虑,希望该项目能重新抽取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谈判。”近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某个采购活动已接近尾声的项目作出了上述决定。采购项目即将结束,为何建议重新组织谈判?
原来,不少供应商对谈判小组的人员构成有异议。据了解,负责该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共5人,其中包括采购人代表1人,有关专家4人。
按理说,人员组成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事项就出在了那4位专家的专业方向上,因为他们均为技术方面的专家。部分供应商代表认为,虽然该项目对产品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采购人也一再强调由于项目特殊,必须确保产品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但是谈判小组里没有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因此最后谈出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甚至可能有失公平。
为此,有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该机构项目负责人认为,虽然谈判小组的专家里确实没有部分供应商提到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且担心临时改变谈判小组成员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故未对相关状况作出调整。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于是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了解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后,作出集中采购机构先停止该项目的谈判、待重新组织专家组后再开始项目采购的处理意见,于是便出现了采购活动已接近尾声却要重新组织谈判的状况。
针对类似情况,业内专家提醒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未规定谈判时必须有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的人数,也未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委员会中相关专家的人数,但为了全面考量供应商,确保采购结果公平公正,集中采购机构在抽取专家时,应考虑专家组成员的合理性,既要合法,也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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