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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遭遇专家违规评标怎么办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10-12-01 10:04: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日前,在某单位的一次采购活动中,某采购人代表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其在一次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期间发现部分评标专家明显地倾向于某投标供应商。该采购人代表表示,遇到这类情况,急切之中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据了解,部分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也曾遭遇类似情况,那么,采购人代表遭遇专家倾向性评标时究竟该如何处理最恰当呢?本专题对此进行了探讨。

  采购人屡遭专家违规评标

  “在这个项目的评标中,几个专家似乎提前有过商量,在评分上倾向于××品牌,而且还替这家供应商说好话。这种一致性让我觉得很惊讶。”赵铭(化名)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赵铭,某采购单位房屋管理处处长。由于单位新修办公大楼需要配备一批空调,于是有了今年最大的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作为房屋管理处处长,赵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作为采购人代表成为该空调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曾料到,在评标中遇到的上述情况让他大跌眼镜。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赵铭这样遭遇倾向性评标专家的采购人代表不在少数。“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倾向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作为用户,我们比谁都更希望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事发之后与其他单位的多位采购人代表有过交流的赵铭如是说。

  专家带头发表倾向性评论

  前几年,《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外出采访过程中时常听到“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评论,试图左右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的言论,原以为作为政府采购的需求方,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殊不知,不少采购人代表反映,评标过程中,一部分专家也经常发表倾向性言论,企图左右其他专家作出跟自己一致的选择。

  采购人的这些说法是否属实呢?某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小王表示,现实工作中,专家在评标环节的强势要远超出想象,不仅采购中心有时候没有办法,采购人代表对这种情况也很无奈。

  对此,小王说了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一个案例。在某项目的评审现场,小王作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为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倒茶水的工作。“在那次评标中,一位专家在评某供应商的标书时,大肆发表评价,说该供应商他很了解,自己使用他们的产品是如何如何好,听得现场的其他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很以为然。”小王说。

  计生系统某单位采购人代表宋先生表示,自己也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况:“不过当时专家倾向的那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确实是好,也是我们想购买的品牌。”

  专家与供应商通电话

  “我是无意之中听见专家与供应商通电话的,而通话内容正是马上就要评审的项目。”某采购单位处长吴新(化名)在一个非正式场合表示。据吴处长介绍,当时该单位采购一批电子设备,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除了他自己,还有其单位主管后勤的副局长。

  吴处长回忆,评标那天,作为采购人代表的他早早地坐在了评标室,在采购中心规范的管理要求下,他交上了手机。就在等待专家到齐的这段时间里,吴处长经过允许去了一趟洗手间。这一去不打紧,一位尚未到场的专家正在洗手间旁边的走廊里打电话。“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专家,刚开始也没太在意,后来听到他在电话这头说一些参数和数字才有所警觉。果然,我前脚刚走进评标室,这位专家后脚就进去了。”吴处长表示。

  据介绍,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5位评标专家和2位采购人代表就某些评审项目发生了严重分歧,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未中标的供应商联名递交了质疑函。

  打分有悖招标文件规定

  在中央某单位一次培训活动中,一位授课教师曾讲到这样一个“故事”:某省采购中心一个监控系统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评委会将采用打分法,从经济、技术、资信服务三个方面按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并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经济部分总分50分,技术部分总分35分,资信服务部分总分15分。结果,某评标专家给一个供应商的评分中,资信服务部分的得分竟然有17分。

  “这是一个不符合要求的典型打分。”授课教师表示,“专家的评审工作,一定要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基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打分。”该教师还表示,该案例中,由于这一专家的这种行为,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为了慎重起见,特地在采购中心有关人员的监督下,重新对所有评审人员的分数进行了核对。

  面对违规专家 采购人代表应维护公正

  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以上违规行为,如果在以前,估计有不少采购人代表会将过错归结于政府采购制度。记得两年前,一位采购人代表就毫不客气地反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就是以规范、公正着称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至今,广大采购人已经越来越认可政府采购制度,虽说某些专家的违规并不具有代表性,但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采购人代表还是应该有所作为的。

  那么,面对评审环节个别专家的违规行为,置身于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该如何应对呢?

  当场制止不法行为

  “只有当场制止,才能及时阻止不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表示,“语言可以委婉也可以直接,但一定要当即制止,我想,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这一观点也是各级采购单位有关人士比较一致的看法。多个当过评标委员的采购人代表表示,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一定要坚定地维持公正评标,遇到个别甚至所有评审专家有倾向的现象,要首先站出来维护公平正义,当场制止专家的不正当行为,这不仅是能否采购到物美价廉产品的关键,更是维护本单位利益和政府采购形象的必要手段。

  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专家有违规行为,在评标现场的采购人代表以及其他专家都有制止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代表如果及时制止专家的违规行为,就是对采购中心工作的一种支持,我们十分看重这种支持与帮助。但要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制止,绝不能采取与专家对抗的方式,或以倾向另一供应商的方式来应对。”

  向采购中心反映情况

  致公党中央机关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某采购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一位评标专家原来曾就职于某投标厂商,后来因故离开原厂商到了行业协会上班。对于这种情况,该采购人代表向采购中心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求重新抽取评标专家。但可怕的是,因为这件事情,采购人代表遭到了匿名人士的恐吓。

  “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揭发这种行为。”某采购中心主任表示:“遇到这类事情,有关人员一定要勇于揭发,这我们也是非常欢迎的。但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揭发的方式可以适当选择。对采购中心来说,收到这样的信息,我们一定会采取措施极力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中央某部委有关人士也表示,《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专家,一定要事先申请回避,一旦进入评审环节被有关人士揭发,则应当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采购人代表如果发现这类情况,也应该及时揭发出来,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举证权

  中央某采购中心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律顾问还表示,对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泄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至五万元罚款;还可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举证权利。”该法律顾问说。

  短评

  共同维护三公原则

  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采购人一直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中最强势的一方。无论是提需求环节、评标环节还是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往往被认为起到很大的主导作用,而且其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最初阶段表现出来的不适应,也让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心有余悸。

  但经过几年政府集中采购的实践和历练,广大采购人逐渐看到了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无论是采购价格的优惠还是采购过程中的更加省心省力抑或是采购工作对本单位干部同志的保护作用等,都让他们尝到了政府集中采购为自身带来的甜头。应该说,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采购人愿意认可政府集中采购,愿意以公正公平的心态来对待政府采购实践。

  在这样良好的形势下,有关专家违规评审这一政府采购业界的“老大难”问题,广大采购人代表应该以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只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共同努力,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也才能保障采购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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