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难题需给力
评审专家管理五大难题
门槛过高 达标人数少
现在很多地方的监管部门都在说专家库人员偏少,不能满足评审需求。造成专家库人员偏少的根本原因是对专家资质要求过高。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能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非在大中城市寻觅,小城市尤其是县级城市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真是凤毛麟角。有些项目的评审专家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而且往往集中在一个部门单位,每次评标只有几张老面孔出现,很难做到保密。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偏门、冷门、技术复杂的项目越来越多,现有专家库中的专家很难适应需要。
资源分散 缺乏整合
专家不能满足需求,但又有很多机构在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专家的使用频率低,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如省级部门的专家人数相对较多,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到市县发挥才华。经济发展总量相同市县的专家由于没有联系,也没能实现横向联系,造成专家资源的浪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家,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和水利部门都建有各自的专家库,但也没能得到很好的整合。
素质参差不齐 影响评审质量
虽说都是专家,但专家的水平并不一致。有些专家来自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理论水平很高,但对市场行情并不了解。有些专家来自监理或供应商,既有专业水平,又懂得市场行情,但只了解工程招标相关政策,对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又缺乏了解。有些专家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打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牌,整天和供应商打成一片,成为供应商的代言人,这些因素都无疑影响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缺乏有效约束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可以参与项目论证,出具权威报告,也可以参与咨询,提供决策性意见,更可以通过直接参与评标,决定标的的去向。一句话,做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既有荣誉感,又能发挥自己的专业才华。但对这样位高权重的人物,相关监管措施却很不完善。很多专家一经录用,无论在评审过程中表现如何,就终身享受这种待遇,没有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
缺少激励奖惩机制
尽管都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但专家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大城市的评审专家一天评审下来,可以领到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报酬,途中机票、车票全报销,免费提供吃住。而小城市的专家只能领到区区几百元钱。另一个问题就是缺少激励机制。大家都知道,每个评审专家在评审小组中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有些专家资历深,经验相对丰富,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在评审过程中和出具评审报告时都需要由他(她)特别把关,而他们评审结束时也是和大家拿一样的报酬。而有些专家刚进入专家库,或是对采购项目缺乏足够了解,只是人云亦云,评审结束时,也能和大家拿到一样的报酬。
职业化解决“专家不专”的新出路
专家不专是当前政府采购评审队伍的一个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着评审质量。为从根本上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走职业化道路应是治本之策。
建立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参照会计行业做法,建立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对获取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要成为注册政府采购评审师必须参加年度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实务、财务会计学、经济法、统计学、建筑学等科目,尽可能涵盖法律、财税、经济等基础科目,满足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应试者在连续3个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的为合格,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注册评审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指定用书应由财政部牵头组成专家组进行编写,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建立事务所执业制度
单个注册评审师不能开展独自评审业务,必须加入评审事务所,评审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的事务所。评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评审事务所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评审师应达到5人以上。评审事务所为企业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不挂靠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独立执业,自负盈亏,对所评审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预。评审事务所接受行业指导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开办事务所。
建立年检和后续教育制度
以注册会计师为例,能考取执业资格是要经过艰苦学习的,在资格取得初期,持证者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是比较系统的,但有些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资格后却忽视了再学习,以致对新法规、新业务不甚了解,于是就引入了年检和后续教育制度。
注册评审师行业同样需要实行年检和后续教育制度,重点审查专家们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来督促评审师们加强学习,经常保持高质量的执业水准,对年检不合格的评审师应暂停其执业资格,并责令其学习补课,对违规执业的评审师要吊销其执业证书,防止出现注册评审师终身制现象,让评审师们意识到其所从事的行业并非“铁饭碗”,从而保证这个行业能够有序发展。
建立行业自律和财政监管制度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都有固定的职业和单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仅是“业余爱好”,不但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而且要受政府采购法律的约束,评审专家“职业化”后,由于评审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中介性,加强对评审师的监管非常重要。加强对注册评审师的监管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实行行业自律,成立注册评审师协会,协会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出台《注册评审师行业管理办法》,协会既要督促专家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公正执业,也要维护专家们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所在,财政部要适时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适应评审专家职业化的需要。
建立跨地区、全领域的执业范围
有业务,评审事务所才能生存和发展,欠发达地区和市县级采购总量偏小,如果不考虑业务量的情况下大量开设评审事务所,很多事务所可能“吃不饱”、“饿肚皮”,因此,有志于政府采购评审事业的人在开办事务所前务必要做好考察论证工作,争取开办一个成功一个。评审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不要囿于地区和行业的界限,可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评审业务不能仅局限在招标采购领域,对于非招标采购业务,同样要发挥专家作用,采购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均需要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让评审师有更多的执业机会,特别是在这个行业发展初期尤其需要扶持,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家采购。
实行严格的随机委托评审
政采项目在进入评审环节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将评审委托给被抽中的评审事务所操作,采购人应与评审事务所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评审事务所在派出评审师时也应坚持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事务所和具体评审师均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所和评审师必须回避,同一事务所的同一评审师不能连续执业3次。招标采购单位应对委托过程做活动记录。
实行主审和评审报告制度
建立注册评审师执业制度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不再有采购人代表出现,注册评审师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在监管部门监督下,依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事务所应在派出评审师中明确一名主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事务所应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全体注册评审师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章,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症下药 解决县级专家缺乏难题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在西部地区尤其是县级及基层地区,在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很多棘手问题,亟须解决。
存在的问题
专家库人员不足,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因受地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县级及基层政府采购专家库人员不足且结构单一,导致有些专家一年多次“超标”使用。但与此同时,有些专家却几年参加不了一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偶尔需要时,该专家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还有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比较冷门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内并无相关专业的专家,无法保证专家质量和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注重专业和技术,对市场价格行情不了解。政府采购是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取得工程服务和货物的行为,包含了国民经济中的大部分行业,同时要求专家既要熟悉专业技术,又要了解市场交换价值行情。但是,评审专家们强调设备性能、技术含量比较多,对价格变动和价值定位还是买家不如卖家精。
评审专家费发放没有统一规定。西部地区县级及基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有限,为了“抢生意”,有些社会中介机构高额发放评审费拉拢专家,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使用造成很大的冲击,导致部分专家以工作忙顾不上或路远为借口拒绝参加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不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此外,还有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虽然进入专家库,却随意在外兼职,利用自己资质证书多的资格到处牟利,根本无暇参加培训、学习了解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细节要求,导致评审专家管理措施、考核评价制度等不能落实。
解决对策
西部地区县级及基层,多为偏远、落后地带,受经济文化、交通和人才资源的制约,政府采购除普通、常用的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服务外,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和不常发生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还是相当短缺,这主要是西部地区落后环境所致,也是专家人员不足和监督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和扭转当前这种局面,要求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与权利划分、业务水平评定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强化,是促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管理的基础。
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可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或根据经济状况和社会消费水平确定几个不同地、州的发放标准,以此规范本辖区各类招标采购的专家评审待遇,改变不正当竞争性行为。
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在执行法规方面,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务实操作,强化对政府采购和其他行业的采购管理,对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时做到招贤纳士与严格审核相结合,科学管理与维护更新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公开处罚相结合,使专家资源整合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使用等方面不断得到提高。
给评审专家一封感谢信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春节前夕,北方某省会城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集体收到了一封感谢信。这封信的发出者正是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信中言辞恳切,热情洋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独立发表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各位专家有的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挤时间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的不计较报酬,义务地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对此政府采购中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北方隆冬的季节,厚厚冬装仍抵挡不住阵阵寒意。但是,所有收到这样一封感谢信的评审专家们,一定提前沾染到了春节的喜气,感受到了早春的气息。
由于《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身份,交予他们集体打分的权利,我国的政府采购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专家采购。可是,这样一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担当重任、负有重责的主体,却仅仅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开标了就“来”,评审结束后就“散”。在政府采购的“大家庭”中,评审专家们往往被忽略。
有人说,由于法律赋予评审专家的权力过大,对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却缺乏描述。权责不等的现状,造成在当今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屡曝丑闻,屡出事故。在一波又一波的“讨伐声浪”中,专家的地位似乎不再那么神圣。
其实,专家们也有委屈。绝大多数的评审专家都在为政府采购活动尽心尽力,为满足采购人需求、节约财政性资金、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鞠躬尽瘁。既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还是由评审专家站在采购的“前线”,他们就立志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尽责。少数人的行为不能抹煞所有专家多年来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追随和支持。专家不顾某些“特殊需求”而坚持公正,更不应该是个别人抨击这个群体的借口。
的确,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些难免的缺憾,我国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总是充斥着一些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少数分子。他们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名誉,也极大地损害了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形象。但是,和谐的政府采购,不应该因此而否定所有评审专家的劳动,在剔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要求的个别人之后,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爱护和保护评审专家。
该市向评审专家发出的一封封感谢信,正应了那句老话:“礼轻情义重”。他们以这样的方式感谢评审专家的辛勤劳动,给予评审专家以归属感、认同感。这正是和谐的政府采购所需要的,正是每一个成功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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