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现场适当放宽条件 多渠道引入监督
■ “如何做好评标现场监督”专题(一)
编者按 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采购是否公平、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标环节是否公平、公正。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做好评标监督工作,让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独立、严谨地打分,尽管如此,评标过程中仍然容易出现问题,发生质疑、投诉。那么,应如何做好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结合当前实际工作,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直以来,各地集采机构在评标中都会邀请第三方代表作为监督员,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员制度就这样一年又一年地延续下来。但经过多年的发展,由于极个别集采机构的违规操作,在部分地方,监督员制度流于形式,影响了其应有的监督效果。有人因此这样下定论:现场监督员是摆设,起不了什么作用。
现场监督果真没有效果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却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评标现场应该设定监督员席位,现场监督效果不容忽视。
监督员席位应该设置
小李是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一个电子设备公开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他最近正因为这一项目的质疑、投诉而反省和总结。据了解,该项目经过前期精心准备并顺利开标,却在评标环节陷入了质疑、投诉的泥潭。原因是:在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发表了倾向性言论,引导了专家们的评审打分,评审结果出来之后,众投标供应商联合向采购中心发出了质疑函,虽然采购中心进行了答复,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供应商最终向当地财政部门发出了投诉函。“这件事情虽然后来得以解决,但教训告诉我们,一定要对评标现场加以监督,不然说不定会出什么乱子。”小李说。
对此,多位接受采访的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也深有同感。他们表示,在只有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场的评审室里,设置监督员席位是非常有必要的。“开标环节应该有监标人,评标环节更应该有监标人。评标现场没有现场监督人员,评标过程中很可能发生采购人代表、专家相互勾结行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家具项目采购的负责人说。
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武军轶表示,评标现场安排现场监督员,这是实际工作中多年的操作方法,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当前需要讨论和研究的,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监督员怎样设定效果更好的问题。
允许多位监督员同台亮相
前不久,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操作年度最大预算采购项目时,就吸取了日常评标环节经验,将评标环节的现场监督员由一名增加为两名,加强了评标现场的监督,效果十分良好。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项目现场了解到,由于该项目有样品评标,整个评标环节从采购中心设备齐全的评标室移到了宾馆会议室。因为没有电子监控设备,现场监督员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
“以前我们每个标的评标,仅邀请一个监督员进行监标,但这次增加了一名,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该政府采购中心姓姚的项目负责人说,“一方面,这个项目的社会意义重大,我们要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就要保证评标环节万无一失。一个监督员的监督能力毕竟有限,评标时间较长,途中起身去趟洗手间都有可能让评标现场没有人监督,设置多名现场监督员,对专家和采购人代表是一种有力的震慑。另一方面,两名监督员也可以在监督员内部形成相互监督机制。”
监督员范围可有条件地放宽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二期)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当地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均采用了监督员制度,取得的效果也十分良好。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后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评标现场监督员,有的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有的是当地公证部门人员,有的是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有的是本单位财务部门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形式也十分多样。
那么,是不是任何人员都可以做监督员,参加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就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监督员的设定也应遵循这一法律精神,对利害关系人采取回避制度,在此基础上,监督员的范围可适当放宽。
高志刚还表示,在这方面,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该市在评标环节中不仅设置了监督员,还邀请供应商旁听。“这种监督作用是巨大的。” 高志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