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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能否发光发热 制度是关键

作者:刘 燕 发布于:2010-11-12 09:44: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集采机构在履约验收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专题(三)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物,其一切职能都是制度赋予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务副主任高晓东说,“集中采购机构能否在履约验收中发光发热,关键在于法律制度是否真正赋予了它这项职权。”

  高晓东的说法得到许多业内同行的认同。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履约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较大程度上归结于制度规定对现实的妥协。“《政府采购法》弱化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中的作用,部分地区已经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框架下,明确将集中采购机构从履约验收环节剥离开,履约验收完全从法律上成为采购人的专项职能,这让集中采购机构想发挥作用都困难。”该主任说。

  法律规定弱化验收职能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作为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是否真能按照这一规定来操作执行呢?

  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采购人都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无论是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均自行组织验收,除了特大项目会组织专业质量机构验收外,其余项目统统自己作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验收的情况少之又少。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在传统供需双方之间加入了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第三方,避免了供需双方的直接接触,减少了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相关专家表示,采购环节需要第三方监督,验收环节也是如此。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验收,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管理,在想怎么验收就怎么验收的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该专家同时表示,《政府采购法》关于履约验收的规定给采购人出的是一道“选择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强化了采购人的权利。“虽然规定也有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在履约验收中发挥作用的意思表达,但对其作用及职责规定得不是十分充分,这就给了原本强势的采购人按照自己意愿验收的机会。”

  地方制度剥离验收职能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迫于传统采购模式中采购人权利过大的压力,目前,部分地区对《政府采购法》对履约验收规定的理解都倾向于采购人自行验收。

  “某些地方的法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履行到签订合同即宣告结束,履约验收环节,集中采购机构完全不用参与,除非采购人要求。”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南方某直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人士透露,该市财政局两年前就发出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组织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发布完中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就完成了其全部使命。“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直接沟通,但在这样的规定下,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基本回到了原来分散采购的模式,反对意见少了,表面上和谐了。”

  受这番话的启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后发现,西北某市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将履约验收职能赋予采购人。“类似的地方性规定其实普遍存在着。”该人士说。

  期待赋予集采机构组织验收职能

  说起履约验收环节的种种问题,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人士还有话要说。

  从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8年多的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国伟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履约验收环节的“水太深”,从现实利益考虑,集中采购机构最好不要去趟这个“浑水”,现实中奉行的“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只要不是招标投标环节的差错,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但从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作为集采项目的操作方,实在不忍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在采购后环节任人随性而为。

  中央某集中采购机构法律顾问表示,目前,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对履约验收的现状不置可否,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职能没准是个烫手山芋,没有政策支持很难执行;而如果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就得不到有效落实。

  “说实话,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很为难。现在多数集中采购机构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履行好制度赋予自己的职能,其他的只能暂且作罢了。”该法律顾问说。

  “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履约验收中发挥作用,一定需要政策加以支持,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赋予集采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职能。

  短  评

  集采机构履约验收职责亟待明确

  纵观当前各地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采访的多位人士表示,从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现状应得到改变,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在履约验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之后,不少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就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验收环节给予了重视,认识到目前履约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明确了采购人在验收中的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参与合同验收。

  这样的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只有采购人主动委托才能参与或组织验收,但现实情况表明,采购人不会将这种职能拱手相让,集中采购机构很难在验收中对采购人形成约束,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中发挥的作用同样受制于采购人,制度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仍无法实现。

  日前有消息传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将推迟出台,这重新给予政府采购业界人士更大的期待,希望经过广泛调研、修订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更好地指导政府采购实践,让人们从法律规定中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也希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的职能,为集中采购机构在该环节起到独立第三方的组织管理作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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