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 集采机构应有所作为
■ “集采机构在履约验收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专题(二)
对于目前存在的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唱主角的现象,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人士表示,作为采购需求方,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使用所采购的产品,理应成为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方。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做“甩手掌柜”。集采机构也应在履约验收中有所作为,这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与义务。那么,集采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与权利?
互通信息 完善采购链条
中央某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顾问表示,从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来看,采购环节的主要责任方为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环节的主要责任方为采购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规定将采购环节与履约环节分离开了,因而从提出需求到履约验收完毕的整个采购链条是不完整的。“这很容易引发各种问题。”该法律顾问说。
如何弥补这点不足?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应有所作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与采购人做好采购环节有关信息的及时沟通,以防供应商在履约环节借验收与采购非同一主体之机,钻空子违规。“这一点非常重要。”徐舟表示,“许多供应商敢在履约环节违规,也正是钻了这个空子。”
提到这点,某业内人士以去年发生的一起重大政府采购违规事件--重庆“床脆脆”事件为例分析说,这件事情之所以发生,关键在于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做好信息衔接与沟通,履约和采购完全脱节,给了不法供应商可乘之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从多方获悉,因为采购链条不完整,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缺乏应有的信息沟通,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发生纠纷,发现问题了还好,一旦供应商违规履约而采购人没有当场发现,这才是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集中采购机构最大的危害。”徐舟补充说。
组织协调 对集采制度负责
对于目前多数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验收中扮演的角色的问题,业界人士普遍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还能在履约验收环节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将履约验收做得更好,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负责,对采购负责。
今年上半年,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采购项目,其履约验收工作由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文件赋予辽宁省集中采购机构更多的职责和在履约验收环节的组织管理权利。
8月13日,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则(试行)》,对组织履约验收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介绍,组织验收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参与验收,而是将采购人、专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人员组织起来,由他们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总体管理与协调。
对此,业界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均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验收职责,不是从参加到实际验收工作中来说的。作为项目操作者,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履约验收环节进行组织和协调。
“这是对自身行为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集中采购制度负责的态度,自己做的事,总得给自己一个交代。”某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说,“集中采购机构对履约验收置之不理,或者参与其中走走过场,是对己对人都不负责任的表现。长此以往,即使不出问题,每个项目好像都做得很漂亮,但扪心自问,集中采购制度落实的效果又如何呢?”
搭起政采监管桥梁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履约验收,相当于在参加履约验收的采购人、供应商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方便财政部门的监督。”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说。从《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则(试行)》可以看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履约验收的各个细小环节都作了周到的考虑。比如,在履约验收程序上,所有手续都只有经过有关负责人签字才可进入下一个环节;对履约验收各项文件的制作与保存均规定得十分详细等。
“采购中心行使组织权,约束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行为,起到了直接的监督作用,一旦发生投诉案例,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详细信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界人士说。如此看来,目前的履约验收环节存在许多问题,从某种角度上讲,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发挥沟通信息完善采购链条、组织履约验收的职能,以及没有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验收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不无关系,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集中采购机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