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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验收模式 集采机构作用大同小异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10-11-04 11:01: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集采机构在履约验收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专题(一)

  编者按 前不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其履约验收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随后,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则(试行)》,从政府采购中心内部规范履约验收组织行为,取得良好效果。

  辽宁省的这些做法,再次将履约验收这个话题从幕后推向台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目前业界对履约验收的操作模式基本定位于采购人验收为主,集采机构的使命到了定标或签订采购合同环节便宣告终止。对此,业界人士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集采机构只要管好采购环节就好,对履约验收这一“采购后”环节不必理会,也有人认为,集采机构不仅应该参加到履约验收中,而且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采购质量,维护集采机构的形象和政府采购的声誉。

  那么,目前实践中的履约验收组织模式有哪些?这些模式各有什么特点与利弊?集采机构究竟应在履约验收中扮演什么角色?《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探讨。

三种验收模式 集采机构作用大同小异

  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收官之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成败。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是政府采购链条上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履约验收做得好,可以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的高质量,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体现集中采购机构优质的工作效果。可以说,履约验收是客观评价集中采购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直接依据。

  但就目前的政府采购实践来说,许多地区“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屡屡发生,各集采机构在采购环节严把各种关口,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却对履约验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给不良供应商可乘之机。加上《政府采购法》对履约验收的主体与职责规定相对模糊,实际操作中的验收模式多种形式并存,扰乱了验收市场,采购人与供应商得不到应有的管理与约束。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各地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种组织模式。

  模式一:采购人组织验收

  某行政事业单位日前正在进行一项仪器设备的采购履约验收活动,作为该项目履约验收的牵头人,该单位王华(化名)在3天前就开始对验收小组进行了组织,由于该项目专业性强,王华按规定邀请了有关专家以及单位领导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活动。

  据王华介绍,该项目的整个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履行至合同签订环节就结束了,对于验收环节,只要不出现质疑投诉,采购中心完全不需要介入。“实行集中采购的这几年,验收都是我们自己组织,小项目本单位自己验收,专业性强的项目,我们邀请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王华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采购中心不加干涉是目前广泛存在的一种验收模式。

  西北某省省会城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市政府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采购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的验收单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我们签完采购合同,就算履行了采购的全部环节,不参与验收”。

  东南沿海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部长在谈到该地的履约验收时,话语中透露出许多无奈与无助。据其介绍,前两年,该市财政局发文明确规定,采购中心发完中标公告后,采购职责便宣告结束,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签署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织进行。

  模式二:集采机构参与验收

  “对于履约验收,我们的做法比较灵活。”某省采购中心主任说,“该地区的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分两种情况,一般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人单位自行组织,对于社会意义重大,受关注程度高的项目,采购中心也会参与验收。”据介绍,近期,由该采购中心操作完成的一个大型文化设备项目的验收活动,采购中心有关人员加入了验收小组,对最后的履约情况协同采购人及专业机构进行了把关。

  采访中,大多数地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采购中心曾经有参与验收的经历,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参与验收的积极性在减弱,愿意参与验收的行动更是变得越来越少。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我们内部早在3年前就出台了一个规定性文件,对于本中心操作的项目,有协助采购人进行验收的权利与义务,但这几年的执行情况不太理想。一方面,采购人很少邀请我们参与验收,另一方面,即使参加了验收,也是走走过场而已,实质性的验收情况还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沟通,我们基本不知情。”

  模式三:集采机构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国平对该条文进行了如下解读:根据此条规定,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第一主体,只有在采购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集采机构才能作为验收主体组织履约验收活动。

  广东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范本已经经过了3轮修改,各种规定与条款都在不断完善,但其中有一个始终不变的规定,就是“采购人可以书面委托采购中心就所操作项目进行履约验收”。“但我们采购中心成立8年来,还没有一家采购人愿意将履约验收交由采购中心来做。”该主任表示。

  “就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的情况少之又少。但协议供货采购的履约验收方一般都是集采机构。”王国平如是说,“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组织验收,符合法律的有关精神,但对于其他集中采购项目来说,是否能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决定权不在采购中心,而在采购人,采购人委托则有,不委托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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