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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环节 备选投标方案别忘了“唱”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10-26 10:3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操作实务之“开标环节”系列谈(六)

备选投标方案别忘了“唱”

  唱标可以说是开标环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但是,仍然有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唱标环节因为粗心大意而漏读应该宣读的内容,从而造成采购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上述内容,完整地唱标。在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漏读价格折扣或备选投标方案等的情况还不是一次两次。不久前,笔者听说有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因漏读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而引发了一场“激战”。

  据悉,这件事情发生在一个设计方案的招标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可以提供备选投标方案。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共收到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中一家投标人递交了备选投标方案。但在开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并未宣读这份备选投标方案,而这家提供了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参与开标的代表和制作投标文件的又不是同一人,因此并未注意到自己有备选投标方案未被宣读。更巧的是,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还认为该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在所有投标文件的方案设计中是最优的。最终这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结果公布后,一家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并投诉,称开标环节未宣读过任何备选投标方案,因此备选投标方案中标不合法。监管部门审理后也认为,未宣读的备选投标方案不应成为中标方案,因此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这下,中标供应商不干了,尤其是制作设计方案的工作人员更是气愤至极,找到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要讨个说法。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唱标环节一定要细心,备选投标方案也绝不能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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