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未通知监管部门遇麻烦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的开标活动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监督角色,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聘监督员等,有的地方还聘请公证人员对开标现场进行公证。在笔者看来,开标现场这些监管其实可有可无。首先,这些人大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其次,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了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法拿“有人大代表监督、有公证人员公证”来为自己开脱。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人员都可以不邀请,开标之前最该做的是邀请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而不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有人说,现在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平均每天要做两三个项目,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通知;况且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就那么几个,哪有时间到现场来监督。但即便如此,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当尽到通知的义务,通知之后,财政部门是否派人监督是另一回事。
去年就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结束后遭到供应商的投诉,投诉事由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当地财政部经过审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本该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却在开标结束后、评标之前才组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解释是,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财政部门在调查中进一步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之前本应该通知财政部门但未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申辩:“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科就两个人,一位生病在家,一位出差在外,所以才没通知。”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还是认定“采购代理机构上述两个行为都违法。”因此,笔者建议,开标之前,通知财政部门的程序必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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