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能强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不过,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一些地方级的招标采购单位对上述要求却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在遇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抑或是觉得重新招标太麻烦,便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来继续采购。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招标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还向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并准备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提出:“大家都等等吧,可能还有投标人在路上。废标后重新招标对大家都没好处,你们都还得跑一趟,不如一次就解决问题……”更有甚者,还致电自己熟悉的供应商,让其到开标现场参与陪标,以求一次性完成采购任务。
个别招标采购单位的领导在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手段顺利完成采购任务后,还给予表扬和鼓励,夸其聪明,又干了件漂亮事。事实上,这些做法都是在给自己埋炸弹,问题一旦“爆炸”,招标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自保谈何容易。
因此,笔者建议,在遇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来决定自己应当怎么办。在笔者看来,有时程序虽然可能会以牺牲采购效率和采购成本为代价,但对程序效率和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公平、正义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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