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投标文件可特事特办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的从业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后,还有供应商恳求接受其投标文件。对此,许多法律专家的观点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但在部分从业人员看来,具体执行中也不能太绝对,因为有的供应商就迟到那么一分钟两分钟,开标活动也还未正式开始,如果断然拒绝他是否太残忍?不过,对此,又有业界人士提出这样的观点:如果迟到的投标文件还接收,操作起来会出现新的问题--迟到多长时间的投标文件还可以接收?一分钟、两分钟?还是几分钟?还是以秒论?因此,不少业界专家的观点还是一概拒收比较保险。
笔者的观点是,“无论任何原因迟到,投标文件都一概拒收”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完全是因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延误,致使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供应商不应受罚。因此,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到底该不该接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笔者看来,如果供应商迟到是由于招标采购单位造成的,招标采购单位就不应该拒收其投标文件,尤其是开标活动还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时候。
例如,以前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一个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现场为医院,投标当天,某供应商到了投标现场后遭到了医院保安的百般阻拦和反复盘问,耽搁了半个多小时,最终导致供应商投标迟到一分钟,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就不应该被拒。
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迟到的投标文件一概拒之;如果是招标采购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迟到,可以特事特办,但要应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并向其他投标人解释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的原因,以免其他供应商误以为招标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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