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投标样品马虎不得
在一些仅凭书面投标文件无法准确确定和评价投标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真实档次和水平时,采购人往往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做虽然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但通过样品的考察,可以提高对投标供应商的了解程度,增加招标的成功率,在一些采购项目里还是必要的。有些招标文件还把它作为无效标条款列入,投标人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成为无效投标文件。
笔者认为,在需要投标人递交样品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招标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采购项目确实需要递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大小、品种、数量、颜色、材质等要求。采购人如果提供样品的话,要明确是参考样品还是完全按其样品制作,同时应当在样品上标记“样品”字样并加盖招标人的公章。也有些采购项目只提供票样的电子版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按此要求制作投标样品。
有些印刷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和种类特别多,如财政和税务发票的印制等项目,品目和种类多达几千条,没有必要让投标人对每种品目和种类都制作样品,应当尽可能考虑人性化,设法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只需要保证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选取1~5种样品让投标人制作就可以。
投标人投标时,要注意区分样品是明标还是暗标。如果是明标,则需要在样品上标记单位信息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如果采购文件要求不记名递交投标样品和对样品评审采用暗标的话,投标样品上就不能标注有单位的名称或其他字样,也不能标注品牌、厂家或其他标志(如出厂时就有,则应遮蔽),以体现评审的公平。
有的投标人以前制作过类似的样品,投标时就临时从仓库找几件类似的样品来应付一下;有的投标人虽然是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样品,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有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样品完全按招标人提供的实样制作,而有些招标文件则注明招标人提供的实样是参考样品,投标人要按附件的要求制作样品。
有一个医疗就医记录册印制的案例,采购人提供的样品只是参考样品,在招标文件的附件中有样品制作的具体要求,但有些投标人完全按参考样品制作,导致制作的就医记录册的样品尺寸、封面、内芯等与样品制作的具体要求不符,导致失分。在票证印刷项目中,很多投标人制作的实样往往在外观、字体大小等方面有缺陷或遗漏防伪标记。有些评委评审时自己带荧光灯,在票样上一照就能发现防伪标记或水印等问题。
要防止此类错误的发生,就一定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按要求认真制作投标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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