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中标服务费也须明示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采购的质量,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要做到科学合理,而且还应该做到细致入微。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只注意到“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忽略了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提出一些细致的要求和作一些必要的提醒。在笔者看来,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这样的招标文件虽然不会因为违法违规而遭到有关部门的追究,但对政府采购的质量是有影响的。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些细心提醒,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例如,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在招标文件中提醒:“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依照《政府采购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任何招标项目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招标服务费,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对此,有供应商向笔者表示:“如果没有这样的提醒,我们的报价就会更高一些,因为以前我们只参加过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招标,如果中标,我们须向中介机构交中标服务费。因此,我们在报价时,一般都会把这笔费用考虑进去。”
当然,需要向中标人收费的采购代理机构也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为有的供应商可能已经很久没参加投标了,对招标采购领域的一些动态可能不太了解,也可能会产生误会。如2003年9月15日之前,很多招标项目的服务费都是向采购人收取的,因为根据2002年10月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谁委托谁付费”。但在2003年9月15日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在《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这样的修改--将“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便于供应商作出自己能承受的投标报价。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供应商一旦误以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对象是采购人,自己无需承担这笔费用,于是作出较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才知还须支付这笔费用,就可能会在履约环节设法弥补损失,从而影响到采购的最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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