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作者:擎天 发布于:2010-09-08 10:24: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标前准备”系列谈(五)
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单位用来载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内容的文书,它告知潜在供应商应达到的要求以及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时应遵循的原则。它同时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还是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定标以及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以及采购的效果。因此,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都非常重视,不仅反复调研、反复论证,甚至广泛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但即便如此,有些项目的采购效果还是不理想,一些项目甚至还因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引发了投诉。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一个预算为600余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就因为“中标产品应通过3C认证但未通过”而引发了质疑,后来还上升为投诉。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法规的一些强制性要求也应该引起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了解,在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中,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来操作的。但也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意识到“把法律法规的一些强制性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以引起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注意,采购效果会更好。如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医疗器械产品、农机产品、消防产品等类别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注意具体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如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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