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招标方式”定义竞争性谈判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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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讨论发起人:湖南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范红晖
核心观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招标方式的延伸
8月23日,本报一版刊登本报记者采写的文章《三招用好竞争性谈判》。文中写道:“在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复杂,须掌握的技巧也最多……”
湖南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向本报记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竞争性谈判是招标的延伸,称其为“非招标方式”有待商榷。
竞争是招标的精髓
范红晖表示,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得较为完善的欧美地区,也有类似于我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例如,美国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3种,即密封招标、限制性招标以及谈判。密封招标的整个程序与我国的公开招标极为相似,限制性招标类似于单一来源采购,而谈判又与竞争性谈判异曲同工。美国的谈判采购方式需要进行公开竞争,但不公开招标,会邀请对采购项目感兴趣的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综合考虑投标产品的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英国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4种,即类似于公开招标的公开方式、类似于邀请招标的限制方式、类似于单一来源的谈判方式以及类似于竞争性谈判的竞争对话方式。在使用竞争对话方式时,英国的采购机构也会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前来竞标,多适用于技术复杂的项目。
范红晖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得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并没有刻意把采购方式划分为招标或者非招标,其实,只要是有竞争因素在内的采购方式都是招标,换句话说,招标是一种竞争方法,并非某种特定采购方式的称谓。美国对谈判、英国对竞争对话的权威表述多次使用“招标”这一词汇详细描述其操作规程,足可见招标之于各种采购方式的关系。
竞争性谈判是招标方式的“变身”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起草制定之时参阅了大量的国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范红晖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等国政府采购做法的影响。虽然《政府采购法》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了区分,但这3种采购方式不能简单地被称为“非招标方式”,它们是为了适应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现状而对招标方式进行的延伸,这从各地在规范此3种采购方式时多处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款就可窥见一斑。
除此之外,仅就竞争性谈判来说,目前各地在实践中都引入了公开招标的评分方法,并非单纯地就报价反复谈判。包括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的公告、公示在内等做法,也与招标极为相似,其实就是招标采购方式的灵活性变化。现在,各地完善之后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特点明显,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价格,还能在谈判过程中完善技术较为复杂的采购需求,同时大大节约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范红晖认为,如果非要用“非招标方式”这个名称,那这个名称用于概括采购人的自行采购比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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