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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集萃:如何避免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0-08-18 14:03: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第一页: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供应商弃标 保证金不退
  第二页:
“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采购人“确认制度”应改为“异议制度”
  第三页:
确定中标人前应杜绝实质性谈判|采购人拒签合同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页:
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应进全国联网黑名单|采购人不能轻易让“替补队员”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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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集萃: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更让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苦恼的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后,作为中间人,他们好像还无权干涉。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为何要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为何要放弃中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

  案例:“最近,我们单位组织了一个影像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日,未中标供应商G公司却向我们提出质疑,说T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虚假材料。在我们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T公司主动提出,将放弃预中标资格。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怎么办?”

  多数人建议重新确定中标人

  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可,无须重新招标。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重新招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相关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上述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既可以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不仅扩大了采购成本,而且还会影响采购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办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就属于自身原因,因此,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界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就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例如,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第一中标顺序人放弃或违约,则取消其第一中标顺序人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取第二中标顺序人为中标人并交保证金;如第二中标顺序人放弃则没收其保证金,并重新组织招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推荐多名中标候选人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比如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确定两名候选人的,我们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何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现象

  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放弃中标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没有正当理由,我们是不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的建议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放弃中标的,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供应商就不能放弃中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由招标采购单位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业界专家建议,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表示放弃中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作出放弃中标的意思表示。

  放弃中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沈德能认为,采购活动一旦开始,就对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有约束,不只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高违规成本防止第一名恶意弃标

  沈德能强调,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采购中,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比T公司高,并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话,还可以由T公司对招标人赔偿损失。【详细


供应商弃标 保证金不退

  案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个采购项目在评标结束后出现了问题: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公司提出,因为生产厂家不供货,不得不放弃中标资格。与此同时,E公司还要求采购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E公司表示,自己放弃中标资格是生产厂家的原因,不是自己不愿意供货。据说,生产厂家不供货是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运作”的结果。随后,采购中心还收到了生产厂家明确不给E公司供货的函件。

  据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须在交货时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以前我们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但后来考虑到供应商在投标时还不知道能否中标,此时让他们提供这些材料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同时他们还可能被厂家控制,所以改为‘供货时提供’,没想到仍然有问题。”

  变授权为来源合法证明更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是此次采购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沈德能看来,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厂家就可以控制价格和销售。这两个证明原件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售后服务是随产品一起提供的,只要购买了产品,就当然有服务,服务不会改变。所以,要求售后服务原件是多余的,也是不合理的。

  据了解,采购人因为担心遇到假货,所以常常会强调授权。沈德能认为,如果把授权改为“货物来源合法”证明更好,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可以绕过厂家,从其他渠道进货,比如说从代理商处进货等,只要货物没问题就行了。

  弃权等于撤回标书存争议

  据了解,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或许正是因为有了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引发的争议非常少,但“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却不时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认为自己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放弃中标资格并不是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采购单位却认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和撤回投标文件没什么区别,因为供应商中标是投标行为产生的结果,放弃结果就意味着必然放弃原因行为。因此,供应商一样无权要求招标采购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早作明确更利于操作

  针对“放弃中标资格是否等于撤回投标文件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海的一位资深人士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采购单位最好把“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放弃中标资格。其间,如果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放弃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写进招标文件中。

  “如果供应商未对这项规定提出异议,并参与了投标,证明该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达成了一致--中标候选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一旦放弃中标资格,就无权要回投标保证金。”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在业界专业人士看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示,可以督促投标人认真全面地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详细

  专家答疑:为什么要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不是所有招标都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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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

  案例: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遂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

  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后,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D公司又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符,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于这一处理结果,D公司满意了,但H公司不服。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行为完全合法,不应该重新采购。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一直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人现场考察容易滋生腐败

采购人现场考察容易滋生腐败

  现场考察易滋生腐败

  “如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突然听说中标候选人破产了或者出现了什么意外,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现场考察,以决定是否让其中标?”河北省的一位专家对这种考察行为表示支持。也有支持者表示,目前的很多标都是根据投标文件评出来的,在很短的评标阶段,很难保证评标专家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现场考察很有必要。“我们在现场考察中就发现过问题。有个建筑公司参加我们的办公楼建设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3个10层以上项目的建设经验。有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举了他们曾经做过的4个项目。结果,现场考察时,我们发现只有一个是真的。”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人代表如是说。

  但多数专家对这个阶段的考察却持反对意见。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虽然法律没有禁止采购人在这个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但考察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另外一方面还可能滋生腐败。因为只要是考察,考察的对象往往就不止一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人,采购人一般都会去走一趟。“上帝”来了,被考察对象一般都会奉上礼品,有的还会给现金。不是所有的采购人代表都能抗拒这些“诱惑”的。因此,为了确保采购人代表的廉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场考察还是免了为妙。

  业内人士建议,有的特殊项目如果必须考察,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考察团的组成(应有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等,最后还应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如果采购人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中心可以不发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就无法签约,即便签约了,也会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遇到障碍。国库集中支付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在我们这里,验收单也是由采购中心提供的。”尹存月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没有正当理由,采购人坚持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中心应积极催办其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多次催办无果的,可以报监管部门。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不发中标通知书,然后发函要求采购人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如果不按顺序确认,又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是明知采购人违法仍然代理,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沈德能说。【详细


采购人“确认制度”应改为“异议制度”

  “我们有个项目评完标已经三个月了,采购人仍不确认中标人,项目就这样被拖住了。我们虽然向监管部门汇报了,但依然没有下文……”近日,某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事实上,记者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有类似怨言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也表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并不是采购人希望的人选,导致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迟迟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排在首位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找一些自认为成立、其实非常牵强的理由,不确认采购结果。

  催办无果应向监管部门反映

  遇到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情形,一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取的方法是,到处托关系去说服采购人代表确认评标结果,个别社会中介还给采购人代表小恩小惠,“求”其对采购结果进行确认。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告诉记者,他在一次车辆采购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的做法是把中标单位的中标车辆开到采购单位的大院里,把车钥匙快递给采购人代表,并协调付款部门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这虽然不符合程序,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采购需求是他们提的,采购活动也是他们委托我们中心组织的,结果出来了,他们却不确认,中标供应商天天来找我们的麻烦。我能怎么办呢?”这位县级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不过,不少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的措施却是发函催办,多次催办无果后,再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如果监管部门不处理,那就与我们采购中心无关了,如果供应商来找麻烦,我们就让他们找监管部门去。”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中心主任表示。

  据了解,还有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就事先明确,如果采购人逾期不确认的,采购中心将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公布采购结果。

  评审结束就公布评审结果

  为了更好地制约采购人,不少业界人士都建议,评审结束后应立即公布结果。“中标首选供应商知道自己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确认为中标首选供应商而采购人却不予确认,那中标首选供应商肯定会质疑、会投诉,那就会给采购人形成压力。”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介绍,目前该中心的评标结果就是在评审结束后公布的。“我们中心的评标结果也是在评审结束后就公布,这一方面可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采购人按评标报告确认中标供应商。”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李静说。

  采访中,沈德能还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出台这样的规定--逾期不确认的,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首选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沈德能建议,还可考虑把评标结果“采购人确认制度”改为“采购人异议制度”,--采购人可以在接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超过期限不提出异议就是无异议。沈德能表示,“采购人异议制度”,一方面尊重了采购人的话语权,如果采购人发现评审中有问题,就可以通过异议使之得到改正;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现在“确认制度”的弊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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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前应杜绝实质性谈判

  案例:“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高了点,你们投标时的那个报价还有没有商量的余地?”在一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把报价为1425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人G公司的项目经理叫到办公室询问。G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请示完公司老总后,把报价一下子调低了42万元,比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报价低了12万元。

  次日,采购人代表又把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项目经理叫到办公室商量:“G公司1383万元就愿意干这个项目了,你们的报价还有下调的空间吗?”A公司的项目经理表示:“投标时,我们已经作了精确的核算,如果再降价,这个项目我们可能就白做了……”采购人代表打断这位项目经理的话说:“那你们的这个价格没有下调的可能了?你还要不要请示一下公司高层?”这句话倒是提醒了A公司的项目经理。他要求采购人代表等等,随即“出门”打完电话后又折了回来:“我们领导表示,也愿意以1383万元承接这个项目。”

  第五天,A公司的项目经理又接到采购人代表的电话,让他再次到采购单位去,他以为这次估计是让他去拿中标通知书的。但没想到,同样的谈话又开始了:“现在G公司愿意以1368万元给我们做,你们这边也愿意吗?如果你们也愿意以这个价签合同,那这个项目就给你们做了……”这次,A公司的项目经理虽然很不高兴,但同样没敢擅自决定,同样表示请示后再作答。结果公司总裁很不情愿地答应了采购人代表的这次“侃价”。

  让A公司项目经理意外的是,第九天,他又被采购人代表叫了去,说G公司愿意以1340万元签下这个项目……当A公司的项目经理再次请示时,公司总裁彻底发怒了:“这个项目咱们不干了还不行吗?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你赶紧给我回来!”

  之后,G公司成为中标人。采购人虽然未按顺序确定,但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不过,让采购人没料到是,六轮谈判后,中标价格却更高了--到了真正签合同时,G公司的项目经理却声称:“我们的投标报价是1425万元,签合同当然也只能按照我们当时的报价签。”放着更低报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要,选择了更高报价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这个合同采购人代表自然不敢签,因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理由他已经和单位领导沟通过……

确定中标人前应杜绝实质性谈判

确定中标人前应杜绝实质性谈判

  法律禁止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我们是绝对不允许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合同前,可以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但仅限于就实质性条款之外、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进行谈判。”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说,“但是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可以进行谈判。如有这种情况,对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谈判”于公于私都可能不利

  采访中,业界资深人士对“禁止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进行了分析:之所以不让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是为了预防采购人利用一个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供应商施压,迫使其降低报价或作出其他方面的让步,因为供应商一旦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在投标时,就会事先在报价方面留下空间,抬高报价;第二,如果允许采购人代表在确定中标结果前私下探讨就可能会诱发腐败,因为这样的谈判缺乏有效监督;第三,如果轮番侃价,就可能会引发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履约质量得不到保障。【详细


采购人拒签合同应赔偿全部损失

  案例: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A、B、C、D4家公司参与了投标。评标结束后,B公司以综合得分最高,报价最低(216万元)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C公司则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其报价为237万元。

  中标公告发出后,采购单位新领导到岗,对电梯大小进行了调整。但当采购人代表向中标供应商B公司提出此要求时,B公司却在中标价格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电梯的尺寸大了,耗费的材料也增加了,因此必须加价。否则,我公司将只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却表示,中标价格既然已经确定,就不能再改。于是双方陷入僵持状态。此时,中标候选人C公司向采购人代表提出,愿意在加大电梯尺寸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中标价承接该项目。采购单位的新领导当即拍板--就买C公司的吧!

  B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致电采购单位:“中标通知书已经发给我们了,你们不和我们单位签合同就是违法。只要你们敢和C公司签合同,我们马上就告你们。”在咨询单位的法律顾问后,采购人也不敢贸然与C公司签合同,但也不愿意再与B公司签合同……

  应承担双重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则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是不能随便收回的。如果是出于国家利益而需要取消合同的,可以给予中标供应商补偿。但如果只是由于采购人原因取消的应该赔偿。”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如是说。不少法律专家都认为,如果采购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至少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的民事责任。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为了缔约而到采购单位进行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支付的费用、因为实地考察产生的费用以及准备履约所支出费用的利息等;间接损失则包括中标人拿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的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合同机会而遭受的损失等。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决一般是实行完全赔偿原则。也就是受损害的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因此,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单方面放弃签订采购合同的,需要赔偿供应商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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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应进全国联网黑名单

  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之初,供应商抱怨较多的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其签合同”,但近年来,不时也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抱怨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供应商才反悔,不签合同。

代理机构无授权导致惩罚弃标供应商困难
代理机构无授权导致惩罚供应商困难

  代理机构扣分遇阻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则透露,5年前他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于是他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赔偿采购人损失,损失包含选择排名在后的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后高价中标的差价。“这么规定是挺好的,但现实的问题是谁来追偿损失,谁来要求供应商赔偿?采购人不愿意承担这份责任,采购中心又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往往也无能为力。”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

  由于这招不灵,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供应商中标后又放弃中标的,在以后参与本地区的投标活动时将予以扣分。“没想到,监管部门却要求我们删除这项规定,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该负责人有些失望。

  推行“一处违约处处受阻”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导致采购项目不得不重新招标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项目,必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标,完工或者交货期限肯定要推迟。即使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条件也往往不如原定的。”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因此,业界专家建议,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一定要严肃查处。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

  据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介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供应商放弃中标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这种做法对供应商的制约是有限的,如果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是授权采购中心在今后的招标中给予限制,或许更能制约供应商。”邓东亮如是说。【黑名单共享 让不良供应商无处藏身

  “把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该地的政府采购参与权的作用也不是很大,如果黑名单信息共享,一个地方违规全国受限,那供应商拒签合同之前肯定得反复掂量。”福建某采购中心主任表示。【详细


采购人不能轻易让“替补队员”转正

  案例:沿海某科技公司在参加一个网络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后,该公司项目经理却发函表示要放弃中标资格。因为放弃中标,2.6万元投标保证金也被没收了。但当有人对这笔损失表示惋惜时,该公司项目经理却不以为然地说:“2。6万元算什么呀,放弃这2。6万元,我们可以在不履约的情况下收获12万元。你说哪个划算?”

  原来,该公司在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报价比他们高27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他们商量:“如果你们愿意放弃这个项目,我公司也能顺利成为中标人的话,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你们12万元;如果你们公司放弃了,我公司还是没能替补的话,我公司也将支付8万元给你们作为补偿……”但这个“阴谋”因有人向代理机构告密而最终未能得逞。

  报价悬殊大更要留心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投标人投标是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要约,要约当然可以撤销,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中标结果已经确定且告知了投标人,投标人再放弃中标,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加之在具体操作中,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差较大往往就会导致这两家供应商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不法之财。因此,业界专家认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的,不能草率地进行处理,更不能轻易由第二中标人替补,一定要严查“弃标”的真正原因。

  如果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的确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不得不放弃中标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可以顺理成章地转正。但如果发现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串通”的可能性较大时,不仅不能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替补,而且还必须进行调查了解,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对“弃标”的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应进行惩处。

  能否“替补”采购人说了算

  在具体操作中,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会遇到“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后,确需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的情况。这时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与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差太大,采购人不予确认。有业界专家表示,采购人如不接受第二中标候选人不仅可能会引发投诉,而且还会影响履约进度,另外,重新招标的成本也不小。只要是依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就不能因为报价过高而不予确认。“不能因为偶尔出现的‘不得不确认价格较高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就改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既定规则。”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却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是,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就是说,采购人也可以不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选择重新采购。采购人并非必须选择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不确认是对的。是否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采购人的权利,报价高了当然可以不确认,毕竟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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