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应进全国联网黑名单
力避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七)
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之初,供应商抱怨较多的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其签合同”,但近年来,不时也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抱怨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供应商才反悔,不签合同。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介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原因有时是因为供应商为谋取中标低价竞争,中标后又觉得不划算,于是宁可损失投标保证金也不愿意签订合同,也可能因为中标后市场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导致中标供应商弃标。当然,偶尔也会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没法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对于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供应商无法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为了避免遇到问题时无法判断供应商是否因为不可抗因素拒签采购合同,业界资深人士建议,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不可抗因素的内容。
那么,撇开不可抗因素的影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代理机构扣分遇阻
“在这种情况下,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最为普遍,也有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张雷锋如是说。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则透露,5年前他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于是他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赔偿采购人损失,损失包含选择排名在后的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后高价中标的差价。“这么规定是挺好的,但现实的问题是谁来追偿损失,谁来要求供应商赔偿?采购人不愿意承担这份责任,采购中心又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往往也无能为力。”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
由于这招不灵,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供应商中标后又放弃中标的,在以后参与本地区的投标活动时将予以扣分。“没想到,监管部门却要求我们删除这项规定,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该负责人有些失望。
监管不力将导致情况恶化
张雷锋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据了解,部分地方的监管部门却疏于对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责任追究,在中标人放弃中标后,采取的措施是协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候选人签采购合同。部分监管部门虽然追究了有关供应商的责任,但也只是“蜻蜓点水”。
面对供应商的违约,采购代理机构的制约措施充其量就是没收投标保证金,至于其他的惩处措施,许多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都表示,由于没有授权,没法操作。而采购人资金的财政拨款性质,又注定多数单位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遇到这样的情况时,采购人往往把利益受损归咎于采购代理机构。业界专家表示,供应商的这种行为如果不被追究责任或者承担的责任小于履约的损失时,类似情况将越来越多。
推行“一处违约处处受阻”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导致采购项目不得不重新招标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项目,必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标,完工或者交货期限肯定要推迟。即使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条件也往往不如原定的。”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因此,业界专家建议,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一定要严肃查处。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
据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介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供应商放弃中标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这种做法对供应商的制约是有限的,如果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是授权采购中心在今后的招标中给予限制,或许更能制约供应商。”邓东亮如是说。“把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该地的政府采购参与权的作用也不是很大,如果黑名单信息共享,一个地方违规全国受限,那供应商拒签合同之前肯定得反复掂量。”福建某采购中心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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