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主体应具备合法资格
竞争性谈判跟谁谈都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如果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并非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他就不具备有效的谈判资格。这种情况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有些供应商派法律顾问作为其代表参与谈判,有些供应商让总工程师去回答谈判小组提出的问题,还有更多的供应商由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出面参与采购。需要强调的是,除法人代表外,其他人若想获得谈判的有效资格,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论身份在企业中有多么重要,都不具备谈判资格。
签写授权委托书也是有讲究的。先看下面的案例:在某医院办公家具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开始之前,A公司副总经理向谈判组织人员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自己参与谈判的有效资格。委托书上写道:“先委托某某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与市政协的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项目。代理人在开标、评标以及合同谈判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务我均予以承认。”结果可想而知,这位副总经理被谈判组织者否定了有效谈判资格,未能参与谈判。原因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事项与行为人即将进行的事项不符,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在医院办公家具谈判事项上,仍未得到授权。法人授权可以是一个事项,也可以是多个事项,关键在于参与谈判的人员一定要获得作为代表公司参与采购的授权。
再看一个案例。某公司具有涉密资质,欲参与某涉密办公楼的装修项目,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参与谈判的人员在采购之前向谈判组织人员出具了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审查无异议,谈判开始,最后,该公司顺利中标。但在开始采购之后麻烦来了。该项目遭到其他供应商投诉,理由是中标公司谈判代表不具备法定授权谈判资格。原来,该中标供应商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凡公司承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切决策必须由公司全部合伙人共同做出,否则无效,而本次谈判中参与谈判人员的法人授权书仅由其中一名合伙人授予。
看来,法人授权内容还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应首先判断授权事项是否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权力范围。除此之外,法人授权内容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授权也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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